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水平的提高,结合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水利系统从事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档案专业
凡从事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人事档案、其他专门档案(含不同载体档案)管理工作及从事档案保护与新技术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直接管理档案数量达到2000卷或10000件(以件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以上者,均可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图书、资料专业
凡从事图书、资料的采集、整编、流通等管理工作及图书、资料保护与新技术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直接管理图书、资料数量达10000册以上者,均可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四、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初、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中专毕业,取得管理员资格并从事管理员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四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馆员资格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馆员资格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馆员资格5年以上。
4.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5年以上。
5.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为副研究馆员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为馆员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3年,可认定为馆员资格;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5)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理馆员资格;
(6)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可认定为管理员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五、助理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取得管理员资格后的经历与能力要求
1.参与过档案、图书、资料理论或业务的研究,并取得一定实效;
2.担任档案(图书、资料)的收(采)集、整理工作,参与了一般检索工具或专题资料等的编制工作;
3.熟悉本室(馆)藏档案、图书、资料的基本情况,能根据利用者需求,及时、准确查寻到所需要的各种档案资料;
4.参加档案、图书、资料某项现代化管理工作,并熟练掌握有关设备的操作技能;
5.参加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培训的教学组织和辅导工作。
(二)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授予的本专业各种奖励;
2.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有关档案、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调研,并取得相应的调研成果;
3.参与制定本专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施行;
4.参加完成的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工作的各项指标达到本专业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要求,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参加过档案、图书、资料编研工作,并提交过2万字以上有价值的编研成果材料;
6.参与编注的档案文献或图书数据准确、利用效果良好,得到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认可;
7.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领导批准在本专业工作中得到落实,并取得一定成效。
(三)取得管理员资格后的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1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1万字);(www.xing528.com)
3.在各种专业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文章;
4.在各类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2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交流材料等。
六、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的经历与能力要求
1.主持档案、图书、资料管理部门的工作,拟定过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工作计划、方案、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
2.独立从事某一门类档案(图书、资料)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统计、编研(采集、整编、检索、流通)等业务工作;
3.曾代表本单位档案资料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科研项目的成果鉴定或设备开箱工作,承担了相关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任务;
4.负责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或对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能根据本单位的档案、图书、资料现代化管理情况,对档案文献存储、保护、利用等工作提出改革、创新建议,较好地解决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取得相应成果。
(二)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的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上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各种奖励,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图书、资料专业的课题研究,且为研究报告的撰写人之一;
3.主持制定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在其实施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参与制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4.主持或参与起草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发展计划、规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5.负责或主持编写的编研成果至少要达到5万字(其中二次以上文献应达到2万字);或编印了10万字以上的编研成果和内部参考资料;
6.在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管理考评定级或创系统最佳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由本人完成的业务工作各项指标达到本专业技术标准要求,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讲授过本专业有关课程,并取得一定实效,或参加编写本专业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
(三)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的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2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4.参加编写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2篇以上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调查报告、专题报告等;或在档案、图书、资料工作研讨会、学术交流会上,提交过3篇以上有价值的交流材料。
七、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
(一)取得馆员资格后的经历与能力要求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局级以上单位的本专业工作,或主持国家重点工程(含大型项目)的档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并做出了显著成绩;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制定部(省)系统本专业有关管理办法,且在工作中起重要作用;
3.作为主要参加者,拟定或修订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专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负责或主持拟订的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管理办法,经单位领导批准正式印发实施,并在实际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4.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在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图书、资料)管理考评定级(或创系统最佳)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使所有直属单位或本单位档案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并通过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验收;
5.在实际工作中,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了本专业工作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非档案利用效果),亦得到相关业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须有鉴定材料)。
(二)取得馆员资格后的业绩成果要求
1.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获省、部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专业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项目2项,或三等奖3项的主要参加者;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被省、部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或被列为推广项目;
3.获水利部(含国家档案局)表彰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在档案、图书、资料保护技术、科研、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完成了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和科研项目,并通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
4.主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专项验收工作;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5.负责或主持编写并公开出版了10万字以上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必须是2次以上文献)的编研成果;或编辑出版20万字以上的编研成果或参考资料(含内部编印材料);
6.在本专业教学工作中,曾系统地讲授过档案、图书、资料专业课程,并有明显的教学实绩,或承担过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工作;
7.主持制定本系统本专业中长期发展计划、规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有效地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三)取得馆员资格后的论文、著作要求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
3.在省部级报纸、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业3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其中独著至少1篇,含著时两篇为1篇;
4.在内部刊物(有内部刊号)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论文;或主笔撰写并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用的调研报告、业务工作报告等3篇以上。
八、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略)
九、本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研究馆员资格统一由部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十一、本评审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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