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鉴定与个别鉴定相结合的制度。
统一鉴定即全国水利行业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理论知识试卷,每年进行一次。由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鉴定计划,并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定。
个别鉴定即各鉴定站在统一鉴定之外自行确定时间组织的鉴定。
第三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到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鉴定站报名,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交纳近期免冠照片及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须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培训以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使用水利部指定的工人考核培训教材。
第三十七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准备由鉴定站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准备和实际操作场地、设备、仪器及原材料等与实际操作考核有关的项目准备。
第三十八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理论知识试卷的评阅由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负责。(www.xing528.com)
第三十九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模拟操作、叙述操作过程等方式进行,满分100分,考核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
实际操作考核的评判由考评人员3~5人组成的专业考评小组负责。
第四十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鉴定站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员到现场巡视检查或督导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两项成绩均及格(60分以上)者为鉴定合格。
第四十二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鉴定合格后,可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应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于鉴定结束后1个月内将鉴定结果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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