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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分析与应用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业务工作。第十八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不正当要求。第二十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的领导和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统一使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验印的职业资格证书。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分析与应用

第十一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水利单位,可建立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十三条 建立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及场所;

2.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建立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向水利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鉴定站主管部门聘任,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对一切符合条件和规定手续的申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向鉴定对象收取适当费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九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的领导和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统一使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验印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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