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实行由各级水利部门(单位)劳动工作机构综合管理,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实施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法令、法规和政策,审定、发布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标准、办法;
2.负责对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3.负责审核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建立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4.负责组织水利行业高级技师评审工作;
5.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6.负责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研究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发展规划及有关标准、办法,开展相关的咨询服务;
2.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建设;
3.制定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标准,对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资格审查;(www.xing528.com)
4.制定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标准,并负责组织其资格培训和考核;
5.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具体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6.负责与有关行业和地区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协调;
7.积极开展和推动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动工资机构综合管理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国家及水利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法令、法规及政策在本地区、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2.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申报本地区、本单位需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在鉴定站成立后进行管理;
4.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技师评审工作和高级技师的初评推荐工作;
5.积极开展和推动本地区、本单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可根据需要成立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赋予相应职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