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各司局的司秘应从本司局正式工作人员中选择具备条件人员担任。确因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张,需要从在京单位交流人员担任司秘的,须按照《水利部选拔基层优秀干部到部机关交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担任司秘。司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办公厅负责。6.部办公厅(保密办)为司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司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司局负责。
1.各司局的司秘应从本司局正式工作人员中选择具备条件人员担任。确因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紧张,需要从在京单位交流人员担任司秘的,须按照《水利部选拔基层优秀干部到部机关交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司局对符合条件拟选任司秘的人员,须填写《水利部机关司局秘书审核备案表》(见附表)报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担任司秘。
3.司秘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频繁更换。交流担任司秘的人员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司局进行考核,提出是否留任的意见。如继续留任,须办理正式交流手续,按机关交流干部的有关规定管理。
4.为提高司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初次担任司秘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对已担任司秘的人员,也要有计划地安排集中教育培训。司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办公厅负责。(www.xing528.com)
5.交流担任司秘的人员参加所在司局的年度考核。考核办法与各司局现职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考核结果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向本人原所在单位反馈,并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合理使用的意见和建议。担任司秘的部机关公务员,仍按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部办公厅(保密办)为司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司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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