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队伍结构,规范调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流域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通过一定程序,调入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调任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干部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出现职位空缺,从机关内部晋升或转任有困难的,可以调任工作人员。
第五条 拟调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和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性;
(三)在原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且成绩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胜任拟任职位的工作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条件及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拟调任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
(二)调入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调入流域机构机关及二级机关任职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其他机关任职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调任人员必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相应职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
(五)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被开除公职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近5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任职试用期未满的;
(六)受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调任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职位要求提出拟调任人选;
(二)干部人事部门组织考察;(www.xing528.com)
(三)党委(党组)集体研究;
(四)商调;
(五)体格检查;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第九条 调任人选应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通过组织推荐或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
第十条 对拟调任人员应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调任人员,由流域机构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调任须呈报下列材料:
(一)调任申请。用人部门(单位)要说明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调任理由;
(二)调出单位同意调出函;
(三)《水利部流域机构各级机关干部调任审批表》一式两份;
(四)调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和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 跨地区调任人员,涉及户口等问题的,由调任机关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调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其调入机关后所任职务和级别确定。
第十五条 调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各级人事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准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任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干部调任程序,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准搞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三)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调任人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接公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调任事项,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调任应当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流域机构人事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将本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编制数、现有人数、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使用情况、当年调任人数、调任人员层次等情况报送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第十九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调任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域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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