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考试实施规则领导并负责组织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监考人员考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汇总所在考点考试情况;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命令。
第二十五条 按照权限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按规定处理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记录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卷或答题卡,并与监考人员在答题卡袋所附的《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后,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和答题卡的封装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和答题卡,检查无误后,批准密封上报。
二、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20分钟向考点主考人员领取试卷和答题卡。领取时须认真检查试卷袋,如发现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厂的封签等情况时,经主考人员签字证明无泄密情况后方可领取,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讲解答题卡填涂注意事项。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袋(内装答题卡袋),检查试卷和答题卡份数并分发。
第三十条 发卷后,监考人员须提醒考生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单位。并于开考后根据考生名册或报名登记表逐一核对考生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按要求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识。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宣读试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卷文字印刷不清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必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纪律规定,将情况如实、详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签字。
对影响他人考试者,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劝其退场。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主考人员报告。(www.xing528.com)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内流动巡视,不得固定在某一位置上,不得有与监考无关的任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现考生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和填(涂)答题卡。并对考生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单位填写情况逐一进行检查。考试结束时,宣布停止答卷。
第三十七条 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对考生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材料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和无丢失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将试卷、答题卡或抄写的试题带出考场。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本场全部答题卡(含缺考人员答题卡)按准考证号顺序排好、装订,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由本场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封装入袋。同时,试卷(含草稿纸)也须另行封装入试卷袋。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封装好的答题卡、试卷送考点主考验收。
三、巡视人员职责
第四十一条 对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主考处理,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 巡视中,如发现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第四十三条 当主考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视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水利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四条 做好巡视工作记录,及时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水利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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