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人教机〔2004〕5号 2004年3月15日
部机关各司局、国家防汛办:
入世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部机关公务员因私出国(境)现象也日益增多。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关于部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人干〔1996〕18号)精神,为加强对部机关公务员和离(退)休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结合部机关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的处级以上公务员、离(退)休的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工作按照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离(退)休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从宽;知密度高的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从宽的精神掌握。
二、在职局级公务员因私事出国(境)的一般不予批准,局级公务员离(退)休后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可酌情予以审批。对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予批准,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机关公务员和离(退)休的局级以上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的,本人应向所在司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部机关公务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连同邀请函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等一并报人事部门。局级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部领导批准;处级公务员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报人事部门备案。(www.xing528.com)
四、因私出国(境)的公务员,在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在境外总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已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在职公务员和离(退)休的局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在境外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归国后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交由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上述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的,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境外医疗费等)一律自理。
七、各司局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成人员出国不归,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部机关公务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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