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机构设置
1.各流域机构委(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按照我部批复的“三定”规定设置。长委和黄委内设机构的处室自行设置报部备案,原则上处室数不得超过4个,每个处室不得少于3人。
2.各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局(机关)内设机构按照《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各级河务管理局(处、所)机关内设机构设置:
(1)省河务管理局机关内设机构数为8~12个。
(2)市河务管理局(处)机关内设机构数为4~8个。
(3)县河务管理局(所)机关内设机构数不超过4个。
每个处(科)不得少于4人。行政执行人员编制不足10名的机关不设内设机构。
(二)职务设置
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
1.领导职务设置
(1)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
按照《水利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
流域机构委(局)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按照水利部下发各流域机构的“三定”中规定设置。
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各级河务管理局的机关内设机构以及长委和黄委机关处室的领导职务按以下规定设置:编制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编制4~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编制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科)室,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4人。(www.xing528.com)
2.非领导职务设置
长委、黄委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参照人事部《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执行。
其他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中省、市、县政府工作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及比例限额执行。
(三)职务任职条件
1.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须满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职位规定的条件。
2.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1)巡视员应担任副司级职务5年以上;
(2)助理巡视员应担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3)调研员应担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4)助理调研员应担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担任科员3年以上;
(7)科员应担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其中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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