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工资
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首先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的规定,以1993年9月30日的行政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1993年10月1日的职务工资(详见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二“职务工资套改表”)。然后再根据该文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的规定确定其2004年1月1日的职务工资。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任职后,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中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首次确定职务工资,然后再根据该文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的规定确定其2004年1月1日的职务工资。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首先按国发〔1995〕19号文关于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确定办法首次确定职务工资,再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的规定确定2004年1月1日的职务工资。
(二)级别工资
1.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首先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的规定,以1993年9月30日的行政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1993年10月1日的级别工资(详见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一“级别确定表”)。然后再根据该文、国办发〔1999〕78号文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确定其2004年1月1日的级别工资。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任职后,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的规定首次确定级别工资,然后再根据该文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确定其2004年1月1日的级别工资。(www.xing528.com)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首先按国发〔1995〕19号文关于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确定办法首次确定级别,再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以及国家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确定2004年1月1日的级别工资。
(三)基础工资
按现行的基础工资标准执行。
(四)工龄工资
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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