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不仅要考核公务员在单位的工作表现,而且要了解工作时间以外遵纪守法的情况。
德:是指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领导或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特别是运用理论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承担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工作纪律和出勤率。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在具备称职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意识强,工作效率高,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难度较大的重要专项任务中成绩突出。
司、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开拓创新意识强,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效果比较明显;领导能力强,善于发挥和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本单位的整体效能好,工作效率高;模范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民主。
称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备履行职位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位业务,责任心、事业心较强,工作积极主动,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www.xing528.com)
司、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作风民主,能够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身作则,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有思路,能较好的发挥领导作用。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司、处级领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确定为不称职:在班子内搞不利于团结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影响工作的;办事用人不讲政策、不讲原则,感情用事,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确定司局级公务员的考核等次,要把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其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不得低于1/2;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的优秀、称职得票率之和不得低于1/2;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得票率之和不得低于1/2;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3的,经考核后确属不称职的,应评定为不称职。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客观公正,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15%(各司局的司局长不计算为所在司局的基数,被确定为优秀的也不占所在司局优秀的指标)。在评定优秀等次时,应考虑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对称职人员中表现比较突出,但因名额限制不能确定为优秀的人员,可由所在司局内部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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