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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时间、方法和程序详解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司局考核组对主管领导给副司局长、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公务员填写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对优秀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考核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 关于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考核问题: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考核时间、方法和程序详解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一般从每年12月初开始至12月中下旬结束。

第九条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采取年终总结的方式,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对本年度内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认真回顾,撰写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并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完成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取得的绩效;存在的主要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二)被考核人述职。司局级干部在本司局全体公务员参加的会议上述职,可邀请分管部领导参加;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在本处述职,人数少于3人的处室应与有关处室合并进行述职,其中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述职时,应邀请分管司领导参加。

(三)民主测评。司局长的民主测评,由考核委员会分别在部领导、正副总工、部机关司局级公务员、部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范围内,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副司局长、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测评,由本司局考核组在本司局参加述职会的人员范围内,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处级及以下公务员民主测评的方式由各司局确定。

(四)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司局长的考核等次,由考核委员会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工作表现和优秀人数的比例,征求分管部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副司局长和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考核等次,由司局长征求分管部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处长和主持工作的副处长的考核等次,由分管司领导征求司长意见提出建议;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及以下职务的考核等次,由处长征求分管司领导意见后提出建议。

(五)考核组审核。各司局考核组对主管领导给副司局长、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公务员填写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

(六)确定考核等次。司局长的考核等次,由部长确定;其他人员的考核等次,由司局长确定,并报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

(七)对年度考核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在部机关内公示1周。对优秀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考核委员会反映。考核委员会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向署名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

(八)考核结果反馈。司局级公务员的考核结果,由人事劳动教育司书面通知本人。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的考核结果由各司局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司局长的复核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人员的复核向本司局考核组提出申请。考核委员会或考核组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关于下列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新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新调入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根据调入前和调入后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www.xing528.com)

(三)正在交流、挂职的公务员,在交流、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确定等次;在交流、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交流、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交流、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四)经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所在司局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据实研究确定。

(六)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和当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关于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考核问题: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写出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十四条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考核问题: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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