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考核,党组(党委)集体研究,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进行组织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不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顶着不办,或拖延办理,对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不能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对国家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对全局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个人主义严重,争名夺利,跑官要官,或形式主义严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利益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差,正职缺乏驾驭全局、正确决策的能力,导致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差;副职在班子中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缺乏独挡一面的能力,分管工作经常出现失误的。
(六)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负主要责任的,或作风专断,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的。
(七)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反映强烈,或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或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在国家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旁观退缩的。
(八)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生活作风腐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www.xing528.com)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或包庇纵容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或到新的工作岗位不正常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十一)谈话提醒后,1年内对要求整改的问题仍无改进的。
(十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难以适应现职工作的。
(十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时,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十四)违反党纪政纪,纪检监察部门建议调整的。
第六条 对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调整。
第七条 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干部,按照新岗位重新确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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