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提醒谈话应区别不同问题,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确定提醒谈话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部机关正、副司局长和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醒谈话,由分管部领导负责。必要时,由部党组书记和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参加。
(二)对部机关司局级干部的提醒谈话,由本司局司局长负责。必要时,部人教司、机关党委和驻部监察局负责人参加。
(三)对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干部的提醒谈话,由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人教司、机关党委和驻部监察局负责人参加。
(四)对部机关司局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谈话提醒,由该司局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负责。必要时,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
(五)对部直属单位其他干部的谈话提醒,由本单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谈话提醒责任人。
第十三条 干部任职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谈话责任人进行谈话。
(一)对部机关正、副司局长和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分管部领导或委托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人谈话。(www.xing528.com)
(二)其他部管干部,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指派专人或委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
(三)对部机关司局处级干部,由人事劳动教育司指派专人谈话。
(四)对部直属单位其他干部的任职谈话,由本单位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谈话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由驻部纪检组长负责,也可由组长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干部谈话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明确指出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帮助其认清问题,正确对待,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对信访、举报和考核中反映的问题,人事、党务、监察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向谈话责任人报告,以便及时安排。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还可以采取函询的方式进行,即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的问题,由人事、党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被反映干部进行了解。被函询当事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函询问题作出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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