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正在交流、挂职的干部,在交流、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在交流、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交流、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交流、挂职结束的当年,由交流、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干部,考核年度内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五条 新调入的干部,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第四十六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干部,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七条 涉嫌违犯党纪、政纪,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干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受党内纪律处分的干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www.xing528.com)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四十九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干部,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按下列原则确定: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五十条 受党内纪律处分同时又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受党内纪律处分的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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