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十六条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均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组。考核组由干部主管部门组建并派出,对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组成员不少于2人。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年度考核、定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均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组。考核组由干部主管部门组建并派出,对干部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组成员不少于2人。需要时,可约请或抽调党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平时考核,不成立考核机构。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三十九条 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www.xing528.com)
(二)熟悉或了解干部(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十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考核人员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单位、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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