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水利部党组
水党〔2002〕29号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干部管理工作,适应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水利部党组依据《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结合部属单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情况,决定对水利部党组管理干部的范围做适当调整。现将修订后的《中共水利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和《向水利部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党组针对不同层次的干部职务,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全面管理、协助管理、委托管理以及向水利部党组备案四种管理方式。
(一)水利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报批手续,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水利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部管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党[2000]13号)的规定办理。对于水利部党组全面管理的干部职务(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除外),部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可以向水利部党组提出拟任免职人选的建议;对于委托部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职务,被委托单位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在征求地方党委意见、进行任前公示后,将拟任免职人选报水利部党组审批。
(二)列入《向水利部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干部职务,部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要按照“先备案后任免”的原则,在作出干部任免决定,并按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进行任前公示后,将任免决定向水利部党组备案。人事劳动教育司收到备案报告后1个月内不提异议的,各任免机关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并及时将任免职通知抄送人事劳动教育司。
部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监察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须按规定事先分别报人事劳动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审批;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须在任免前分别报人事劳动教育司、驻部监察局备案。
(三)列入《向水利部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干部职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在作出任免决定前征求人事劳动教育司的意见:
1.提拔任用中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超过任职年龄继续留任的;
5.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拔的。
(四)确定为正、副局级的水利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列入水利部党组全面管理的范围。
(五)部直属单位所属的企业,除《中共水利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已列出的干部职务以外,原则上不得配备副局级以上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确定为正、副局级干部的,须事先报水利部党组审批。
二、部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在上报水利部党组的任免请示或备案报告中,须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情况,包括核定领导干部职数、现有领导干部数、空缺职位逐一进行说明。
实行任前公示的,须在任职请示或备案报告中说明其任前公示结果。
实行任职试用期的,须在任职前履行备案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不再备案,将正式任职通知抄送人事劳动教育司即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重新安排工作的,须将考核情况和重新安排意见报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备。
三、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由部在批准“三定”方案时统一核定。
部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按下列原则掌握:(www.xing528.com)
(一)流域机构机关内设机构、单列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
1.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可按1正2副配备;其他流域机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3人以下的处(室)设1职,4~7人的处(室)设1正1副,8人以上的处(室)设1正2副。
2.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可配备4名副总工程师,其他流域机构可配备3名副总工程师。
3.流域机构所属的单列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原则上根据批准的“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数核定。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人员编制数100人以下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为3名;
(2)人员编制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为4名;
(3)人员编制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为5名;
(4)人员编制数100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为6名。
(二)其他部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
1.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4人以下的处(室)设1职,5~8人的处(室)设1正1副,9人以上的处(室)设1正2副。
2.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参照流域机构所属的单列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规定执行。
(三)部直属单位所属企业的领导干部职数,参照流域机构所属的单列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规定执行;规模比较大的勘察设计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企业,领导干部职数可适当放宽,但专职领导干部职数最多不超过7名。
(四)个别单位现有领导干部数突破核定领导干部职数,且确实一时减不下来的,可暂时超职数配备,但减员后不再增补,直至达到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
今后,因调整领导班子结构采取“先进后出”或党政分设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须事先征得人事劳动教育司同意,在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范围内进行调剂。
四、新列入《中共水利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第一、第二部分的干部,管档单位须按规定整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送人事劳动教育司管理。
五、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要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对干部职级、待遇和领导干部职数的管理,不得突破现有规定自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不得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自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和干部(人事)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抓紧为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办理免职、退(离)休手续。今后,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原则上不再延长其任职或工作时间。对于水利部党组全面管理(部直属单位党政正职除外)和委托部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任职或工作时间的,部直属单位党委(党组)须于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前3个月,向水利部党组提出延长任职或工作时间的建议;凡未提出建议的,均须按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水利部党组可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六、部直属单位党委(党组)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报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七、本干部职务名称表由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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