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环境复杂多变,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因此,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生产行为,对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图8.2所示,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图8.2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总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致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方面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其目的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在进行生产前,应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主要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4个方面。
(1)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具体内容如图8.3所示。
图8.3 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3)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3种形式。
①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是指进厂、进车间和进班组三级。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三级,见表8.1。
表8.1 三级安全教育
②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企业(或工程项目)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员工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
当组织内部员工发生从一个岗位调到另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时,企业必须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③经常性安全教育。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安全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长期不断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安全教育。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要。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主要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⑤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www.xing528.com)
5)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专项方案的编制
专项方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②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③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④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⑥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⑦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有: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主要有:
①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④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②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③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二是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监管部门应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更新,加强监管,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应将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7)“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检验;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必须和安全设施同时使用。
除了上述制度外,现阶段正在执行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还有安全措施计划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其中安全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将在后文中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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