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程序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时间、空间顺序运作的次序、步骤和方式。
公开招标的程序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现场勘察—标前会议—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如图4.1所示。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工程项目报建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2)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图4.1 招标流程图
3)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资格预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6)发放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7)现场勘察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
8)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也称为投标预备会或招标文件交底会,是招标人按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会议。标前会议上,招标人除了介绍工程概况以外,还可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或补充说明,以及对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和会议上即席提出的问题给以解答。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纪要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个投标人。
9)投标文件的接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进行密封和标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点递交至招标人。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并将其秘密封存。
10)开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招标单位可以编制标底,也可以不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工程,由招标单位或者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不编制标底的,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对编制标底的工程,招标单位可规定在标底上下浮动一定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有效,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在开标时,如果仅有少于3家的投标报价符合规定的浮动范围,招标单位可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修订规定,或者宣布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11)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否决所有投标。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www.xing528.com)
①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②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等。
③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论证及评审意见。
④对投标单位的详评结果排序,并提出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名单。
12)定标
①招标单位应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并从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单位,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②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定标。定标后,招标单位须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的实质内容应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13)签订合同
①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招标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②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外,中标单位拒绝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招标单位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其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③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供履约保证。履约保证可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一般为合同价的5%~10%),或者其他担保方式(一般为合同价的10%~20%)。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④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例4.1】 背景:某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完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项:
1.招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要求工程总工期为365天。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工期应为400天。
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 5家施工单位。开标结果是这5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价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招标人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代理机构重新复核标底。复核标底后,确认是因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致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B、C 3家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2.投标阶段:A单位为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收益,在不改变总报价基础上对工程内部各项目报价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正式报价,增加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
D单位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估算后,认为工程价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在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之外,另建议业主将付款条件改为预付款降到5%,工程款按月支付。
E单位首先对原招标文件进行了报价,又在认真分析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方案(缩短了工期,且可操作性强),并进行了相应报价。
【问题】
1.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2.A,B,C 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什么?
4.在投标期间,A,D,E 3家投标单位各采用了哪些报价技巧?
【分析】
问题1:招标工作存在以下问题:①开标以后,又重新确定标底;②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定标工作;③更改招标文件的合同工期和工程结算条件;④直接指定中标单位。
问题2:A,B,C 3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不正确,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
问题3: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但不应给投标单位赔偿。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问题4:A,D,E 3家投标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和增加建议方案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