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国家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由此,国家逐步转变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策。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提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对他们要发给营业执照,会同街道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管理,并逐步引导他们走集体化的道路”,首次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随着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政策的放开,宁夏开始出现了小摊点、小饭馆、小作坊等个体私营经济。
(一)允许城乡个体经济发展
1980年12月,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了城镇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全区城镇个体工商户有了一定的发展。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由此拉开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幕。198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在充分发挥国营经济主导作用的同时,放手发展城乡集体所有制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放手发展农村社队企业,适当发展劳动者个体经济。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和劳动者的个体经济,都要热情支持,积极帮助,使其健康发展,这为宁夏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1984年4月,自治区政府批转了自治区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制定的《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此放宽了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支持鼓励下,全区城乡个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1984年9月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0900多户,私营企业8家,从业人员有30000多人,其中三分之二是农民。[6]1987年1月,中共中央出台《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要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要尊重他们选择经营形式的自由,不可任意强制改变他们的生产方式”“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各个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明确企业登记制度,制定调节分配、鼓励扩大生产的税则税法,提出劳动保护和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办法。这些制度和规定,应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务院1988年6月25日发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私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经商或创办企业的行列之中。(www.xing528.com)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98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在银川举行,会议传达了中共十二届三中会议精神,学习讨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会议提出,宁夏地处内陆,经济技术落后,集体、个体经济比例很小,微利企业较多,自留资金较少,必须进一步放宽政策,并向区外和国外开放,要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所属企业下放给中心城市管理,加快银川市改革步伐,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县城也要制订实施方案。1984年11月10日,宁夏第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宁加农业环境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发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此拉开了外商来宁投资办企业的序幕。到1991年底,宁夏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22家,协议外资金额1528万美元。1984—1991年,为宁夏引进利用外资的摸索起步阶段,所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生产型项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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