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北建设实践亮点纷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本,贡献了湖北智慧。
1.用立法保护水资源
湖北省湖泊生态区位优越,被誉为“千湖之省”,湖北因“湖”得名,云梦大泽孕育江汉平原,水是湖北发展的力量之源。然而,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中忽视了水资源的保护,2011年,湖北省重点监测的湖泊中有一半湖泊的水质已沦为四类或者劣五类,水质符合功能区划标准的水域仅占40%。城市内湖水质总体属于重度污染,6城市内湖均为四类、五类或者劣五类。
严格水环境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湖北省近年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年)、《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然而,由于有些法规要么制定时间早、要么只是单项立法,加之历史欠账较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水资源的恶化现状,迫切需要一部更加强有力的护水重典。2014年,一部“管总”的地方性水法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诞生,意味着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这对湖北水资源保护及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排污企业“按日计罚”,是此次《条例》的最大亮点。按照《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针对企业排污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条例》从严处罚、取上限处罚、“按日计罚”,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个人可依法按天数每天进行处罚,只要其不整改,就可“一直罚下去”“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
用刚性的立法保障生态水资源,既是群众的期盼,也是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意味着,随着立法机制的不断完善,湖北地方性立法逐渐从追求数量,向突出实效、实用转变。
2.建设性执法司法,当好企业“法治保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越来越成为一个地方发展软环境的决定性因素。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湖北省委政法委提出建设性执法理念,最大限度服务企业发展。2012年,省委政法委出台六项措施,明确提出对在鄂投资经营的企业一律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坚持和完善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制度等措施。201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优化环境、服务发展中的职责任务,力争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意见》共16条,被称为建设性执法司法“十六条意见”。省委政法委强调,政法干警要做好企业的“法治保姆”,坚持推进建设性执法司法工作,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服务经济发展。
全省各地政法机关因地制宜,开展建设性执法司法,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武汉有“东湖高新区涉企法律咨询委员会”、襄阳有“法制副厂长”、十堰有“企业家法律俱乐部”、咸宁有“企业律师顾问团”。
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把规模以上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推行挂牌服务、定期走访,政法机关“一把手”亲自上阵。仙桃对辖区内171家规模以上企业和在建重点项目,各由一名政法机关班子成员包挂,包挂领导与1~2名政法干警组成工作专班。襄阳则由企业选聘政法干警为“法制副厂长”,对企业依法经营、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等提出建议履行职责,改“打”为“控”,变“救”为“防”。襄阳市公安局还推出“项目警官制”,对全市138个在建重大项目实行市局、分局和县局领导、派出所所长、社区民警四级服务联系制度;选派中层以上干警为企业配备“警务秘书”,指导企业平安创建。武汉市公安机关建立驻企警务室178个,明确专管民警,将户政、治安、交管、消防、出入境等职能全部纳入警务室,让企业“办事不出园区”。我省建设性执法司法成效明显,据第三方调查显示,2014年湖北涉企执法满意度达91%,2015年湖北涉企执法满意度达95.4%。3.法治城市建设的靓丽名片——“襄阳模式”
近年来襄阳市在法治城市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实现了湖北省的“六个第一”,成为湖北省打造法治城市的一张靓丽名片:第一批被省委确定为“法治湖北建设”试点城市;第一批被省政府确定为“法治政府建设”试点城市;第一个出台市(州)法治城市建设总体方案;第一批获评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同类城中第一个公布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在2013年度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中,考核成绩位列全省市州第一。众多领域率先探路,法治襄阳建设围绕规范权力、阳光司法、项目推进、基层创建、群众参与、共建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法治建设的“襄阳模式”雏形初现。
襄阳在法治城市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三条核心经验:一是制定标准。襄阳在全省率先推进三级法治创建,制定了法治单位、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12类法治创建标准,逐类量化细化创建路径,明确了领导保障、依法行政、法治宣传、平安创建四大类20项具体指标,使法治创建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搭建平台。襄阳确定五大类16个法治创建典型,开展“十大法治人物”“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巡回审判进千村”等活动,开办《说法论理》、《警法一线》、普法微博等普法新阵地,建成多个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小区、法治文化街巷、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全市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了良好的法治风尚。三是项目推动。襄阳每年确定平安法治惠民十件实事,印发工作责任分解书,实行责任制分解、项目化推进、路线图管理,保证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地、开花、结果。
4.十堰诉前调解,“三减三增”独树一帜(www.xing528.com)
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从起诉到终结,当事人要经历复杂而艰辛的过程。无论是熟知法律的工作人员还是布衣百姓,都觉得打官司难上加难。事实上,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法治化进程。随着社会转型的矛盾凸显,政法机关案多人少、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却日益增长。近年来,湖北省十堰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新机制,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支持力度,建立诉前调解中心,大量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相比于以往由法院牵头的诉讼调解,十堰目前实施的诉前调解,是由当地市委政法委牵头。这样一来,各司法部门的协调工作,变得更加统一了。重要的是,这项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花一分钱的“官司”。诉前调解工作,多是发生在民众之间的小纠纷,但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又很容易扩大化。及时化解这些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1月14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中心挂牌成立,一年时间里共受理案件472件,调解成功383件,成功率81.4%,其中司法确认179件。司法确认,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活动。设立诉前调解中心,是十堰市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一项便民举措,这项工作由中共十堰市委政法委牵头,而茅箭区是这项举措的试点单位。十堰开展的诉前调解工作,是一项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前的工作,且不收一分钱,当事人也不必聘请律师。
周期短、见效快。诉前调解工作在十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经过实践,初步形成了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摸索出一些工作方法,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例,得到群众认可。当事人如果有纠纷来到法院,先由劝导员耐心介绍诉前调解的做法与好处,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后,到诉前调解窗口进行登记、分案,而这一切都是免费的。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同意或申请诉前调解的,由专业调解员现场联系,当场调解,一次性办结,这样避免了多头找人、四处奔波的麻烦。如果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标的较小的案件,当场履行完毕就彻底结案;标的较大,案件一时无法履行的,则及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如果没有履行,将直接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诉前调解周期短、见效快,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和赞誉。拿到调解书的一位当事人认为“诉前调解处理纠纷的效率太高了,比打官司要好。”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目前,十堰市运行的诉前调解机制,只把易发多发且易调解的赡养、抚养、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一般民商事纠纷纳入诉前调解范围,重大疑难纠纷或处理不妥可能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案件排除在外。并且,诉前调解从受理到达成协议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0天,调解中或调解失败,当事各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各方诉权。这种诉前调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依法实施的调解活动。其实,这就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
事实上,十堰市当下探索的诉前调解机制,最大益处是省事儿、零信访。通过诉前调解处理的纠纷已占法院同期受理的民商案件的5%,无信访现象发生,也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诉前调解并不影响诉讼时效。
诉前调解实现了被动司法向主动介入、事后维稳向事前维权、收费办案向免费调解的三个转变。更为可贵的是,这项工作收到了“维权减累增速、司法减压增效、社会减访增和”的“三减三增”实效。
5.武汉“律师进社区”,提供贴身法律服务
近年来,为更好满足基层法律服务需求,武汉市司法局更新观念、创新思路,2012年,在中心城区探索建立“一社区一律师”制度,2013年,向全市扩展,实现了全覆盖。
武汉市“一社区一律师”制度是司法行政部门为全市每个社区配备一名律师,定期、定点进驻到社区居委会,为社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以及帮助调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制度。2013年2月,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每个社区配备一名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社区律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社区律师工作机制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意见》《社区律师工作职责范围》《社区律师服务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为确保工作落实,建立了检查督导机制,市司法局制定下发了《各区司法行政工作检查考评办法》和《市司法局业务处室绩效目标考核》,将社区律师工作分别纳入各区司法局和市局有关处室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纳入平安武汉、法治武汉建设和全市特色亮点工作创建等各项考核机制。为增强公众的知晓率和支持率,市、区司法局印发社区律师工作宣传手册“致社区居民一封信”等资料共20余万份,建立了专门的社区律师工作宣传栏,对社区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服务内容、工作制度等进行宣传和公告,并加强与主流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社区律师工作实施以来,各区积极响应,创新举措,拓展服务领域。江汉区将社区律师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目标和政府十件实事,建立了武汉市第一家社区律师工作室;青山区成立了“律师有约”社区律师工作专家组,对于辖区内重大、重要事件,集体研究后进行回复和处理,保证办事办案质量;汉阳区将社区律师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重点为辖区内城中村改制、老厂改造提供房权、产权、股权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武昌区推行社区律师竞聘上岗,并首创了社区律师“法制故事会”,以社区发生的典型事件为题材讲授法律知识,与居民互动交流。
经过艰苦的探索,武汉市形成了以区司法局建服务中心、各街道司法所设工作站、社区律师进社区服务中心的三级法律服务体系。武汉市司法局通过“律师进社区”,提供上门服务,化解社会矛盾,为居民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以案讲法、以法律具体事务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治观念,提高了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居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参与社区管理,参与调解,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解决在基层,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帮助党和政府掌握社情民意,搭建了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有效平台,成效显著,赢得了国家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充分肯定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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