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一系列论述和部署,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前所未有。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同步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力度和成效也是前所未有。
1.顶层设计,为法治湖北建设谋篇布局
战略性、全局性规划引领。湖北法治建设起步早、起点高。早在2012年,省第十次党代会首次提出“努力建设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法治湖北建设就被纳入“五个湖北”建设总体战略布局,随后出台《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八大行动”勾勒出我省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法治化的宏伟蓝图,明确了线路图、时间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2014年12月省委召开十届五次全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对法治湖北建设进行新一轮谋划部署,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湖北的法治建设要走在全国前列的新目标,确立了“大法治”工作格局,提出了136项法治建设新任务。这一轮部署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法治湖北建设的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责任人,是法治湖北建设的加强版、升级版。为压实法治建设责任,2015年3月,省委出台了《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五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和《法治湖北建设工作要点》,将法治建设的推进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地方和单位,明确了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实行法治建设项目化管理。2015年3月,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湖北省省直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湖北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创新法治建设领导体制。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决定,成立省委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组长、副组长,有关省委常委、副省长和“两院”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省委常委会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组织、指导、督办法治湖北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省委政法委合署办公,承担法治建设日常工作。全省各市县依照省委模式,成立了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省直各部门均成立了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全省法治建设领导体制全面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传导链条得以确立,这是法治建设领导体制的重要变革,走在全国前列。
建立“1+5+N”工作运行模式。“1”就是省委法治办,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5”就是省委办公厅、省人大法规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分别牵头负责执政、立法、行政、司法、守法领域的法治建设工作;“N”就是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分别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建设具体任务,推动本单位、本系统法治建设深入开展,解决了过去法治建设工作“九龙治水”的问题。全省各市县也比照省委全部建立了相应工作机制。并逐步形成了“省委全会意见—重要分工举措—年初工作要点—年底法治考核”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
落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习总书记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了各级党政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为落实这个主体责任,省委率先垂范,市县党委同频共振,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党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一次社会治理和稳定形势汇报、党委书记每半年召开一次辖区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党委政法委每季度召开一次政法委全会,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层层压实“第一责任”,真正让法治建设成为各级党委的全局性工作、“一把手”工程。
创建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制度。省委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意见》,建立了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制度,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成效作为“四个全面”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制定了具体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法治绩效考核,与原来的五项考核统一组织实施,成为第六项考核,作为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目的就是要通过考核这个“杠杆”,来撬动法治湖北建设全面实施。
2.严格依法执政,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湖北省委遵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提升依法执政水平。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省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委决策工作机制的方案》,强调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确保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实现政策与法律的有效对接和有机统一。坚持常委会例会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严格议题提出和程序确定,严格讨论和决策程序,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定期向全委会报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全委会决议、干部选拔任用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人事安排按程序提请全委会审议。完善决策监督机制,省委书记自觉接受常委的监督,省委常委自觉接受省委书记对其所分管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省委常委会自觉接受全委会的监督。聘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省委决策、合同、文件等进行合法性把关,省委党内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核并按规定上报备案,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
依法领导立法工作。省委出台《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支持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省委常委会定期听取立法工作和重要法规草案审议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就经济社会中的重大事项向省人大和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及时研究制定贯彻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配套制度,并与高校合作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扎实开展党内法规和复返性文件清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对继续有效的涉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密级进行调整。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不断夯实党内法规制度基础。将党内法规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和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汇编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
依法依规从严治党。省委常委会全年召开十多次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以及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省委常委、党员副省长分别到分管单位和联系地方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开展调研督导,推动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3.“立良法”“良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步入“后法律体系时代”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又该如何来制定法律,成为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于是提高立法质量成为立法工作的核心目标。什么是良法,用什么方式立良法是地方立法面临的两大问题,也是难题,我省立足省情在“立良法”“良立法”两个层面进行了可圈可点的探索:
战略引领性立法,破解改革难题,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实施,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以及“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启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难题,都需要“立法先行”加以引领和推动。
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就是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和创新,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我省地方立法在发挥引领作用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一是立法选项上紧扣导向性。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坚持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优先、创新社会管理的优先,突出立法重点、集中立法资源、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二是制度设计上体现前瞻性。力求通过制度设计的前瞻和创新,引导、推动改革发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三是工作机制上把握主动性。立法工作中注重发挥主动性和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关系改革发展大局的重要立法,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近年来湖北省战略引领性立法成效显著,先后制定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战略引领性法规,实现了地方立法的重大突破。2015年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该条例赋予示范区更多自主权,被称为引领和推动示范区改革发展的“引擎”。2015年5月,省十二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综合监管“湖北模式”。2016年1月,《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全国首部全面深化改革的地方立法,此条例明确了改革主体责任、改革决策与实施程序,建立改革的保障激励机制,对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起到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的重要作用。
重点领域立法,回应社会关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近年来,我省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围绕改革发展、民生、社会治理、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突出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2014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6年《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连续三年,两个法规、一项法规性决定,都是经省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针对“湖北是千湖之省,优于水又忧于水”的实际,《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和衷心拥护,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水土流失既是资源问题,也是生态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保护土壤环境,关乎全省人民福祉、关乎我省未来发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我省以严法呵护“蓝天碧水净土”,在全国树起“用立法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湖北标杆。生态领域立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2015年通过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志愿服务条例》,2016年通过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备受关注正在审议当中的《湖北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从保障民生、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回应了社会关切,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
创新立法机制,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必须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近年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抓住立法关键环节,创新立法机制,采取多种方式,确保立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立法选项是立法工作的源头和总开关,省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增加“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公推公选”,即向社会公布立法项目,进行问卷调查,公开推荐和遴选,同时实行项目建议采纳奖励制度。“论证评估”,即组织人大专工委、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就计划项目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民主票选”,即由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投票,根据“票选”情况,拟定计划草案。通过多种方式,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效性。2013年政府官员首先向专家作立法申报说明并回答专家提问,然后由专家投票决定立法建议项目,当时在全国尚属首次,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中的一项创新。
为避免立法部门利益法制化,对关系湖北改革发展的重大立法项目,由有关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或者委托高校、科研机构和专家起草、提出专家建议稿,从源头上遏制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是立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
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实行“两审三通过”的建议意见》,确立了“两审三通过”的法规审议机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小组会议再次审议,但该次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不付表决;下次常委会会议在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二审修改情况的说明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同时,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草案,也可经两次或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个别法案也可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两审三通过”严防立法决策失误,确保了立法决策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省人大常委会尊重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所有法规送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立法调研时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问计于民,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和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作用,形成立法工作合力。(www.xing528.com)
贯彻落实《立法法》,推进市州行使立法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明确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限。2015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7月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黄石等12个市(州)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并同步修改了省立法条例。
我省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从1个武汉市扩大至13个市(州),既要及时放开立法权,又要保证地方立法质量,对省人大常委会是个不小的挑战。省人大常委会迎难而上,指导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正县级法工委,通过举办市(州)立法干部培训班、市(州)人大干部到省人大挂职锻炼等方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地方立法干部队伍,组织起草《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示范文本)》帮助市(州)人大制定好立法条例,推进工作成效明显。目前全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市(州),已制定24件地方性法规,包括:《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类法规6件;《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等历史文化保护类3件;《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3件;各市(州)立法条例12件。短短一年时间,地方立法硕果累累,极具地域特色的法规,充分展示了各地方立足实际、彰显特色的立法导向。
4.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是国家治理的行政主体,我国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政府来执行,法治湖北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关键和核心是要打造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义在于规范与约束政府权力,将政府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即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执行《湖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每年对全省政府系统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各项决策特别是与基层公共服务、群众办事有关等方面的决策合法、科学、便民。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推动全省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切实为省政府以及基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用这三种机制,来防止和解决“决策前‘拍脑袋’,决策时‘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决策问题,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我省通过全面梳理职权、大力简政放权、公开三个清单,实现政府自上而下的“清权、减权、制权”。2013年,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湖北省省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在全国率先晒出省级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我省根据中央精神,开展第二轮清理调整,重新划分权力类别,更加准确编制权力清单,完成了省直单位、市县两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两项清单的出炉规范了权力运行。2015年11月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了《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权力“准入制”,以保证权力清单的时效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目前,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精简为274项,是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省份之一。
襄阳市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依法行政上,实行负面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三张清单”;机构精简上,成立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三个局”;职能改革上,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一支队伍管执法的“三个一”,用“一枚印章”取代了26枚公章,以1家执法取代了过去的14家执法,很好地解决了多层、多头、交叉执法的问题。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城管领域向文化、旅游、农业等领域延伸,从市、县向风景管理区、开发区和乡镇延伸,覆盖面扩大到58个市(州)和县(市)。全省50多个省直部门建立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和“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等活动。深入开展执法为民宗旨教育,加强培训教育,加强检查督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公示三项制度试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落实。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2016年3月起,全省启动了新一轮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和换证工作,在全国率先采用“互联网+”的模式,组织开展了“史上最严”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实现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考试、网上查询、网上办证的全新模式。全省15万余名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参加了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统一考试。
加强政府法制监督,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快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向基层延伸,归集各层级、各部门行政执法信息,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办案能力建设,组织编写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坚持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11—2015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18096件,其中综合纠错率约26%。2016年1—8月,省本级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81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98件,已审结97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4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行政应诉案件数量上升70%,已审结的案件均胜诉。《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行政应诉案件爆发式增长,仅省本级2015年以来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远远超过了前十年办理案件的总和。通过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5.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十八大以来,伴随各项改革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司法改革也进入到深水区、攻坚期。2014年,湖北省被中央确立为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省份,是中部地区唯一试点省份,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四项任务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湖北省就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了四项改革时间表,由点及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首先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改革的目的是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改变法院检察院岗位混杂的问题,实现各就其位、各安其责。其次,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管理。目的既是为了促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也是为提高法官检察官待遇打下基础。改革试点过程中,我省严格执行中央政策,严格按照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39%∶46%∶15%的比例确定员额数量,并规定首次入额法官检察官不超过36%。2016年1月14日,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对“入额”的4996名法官、3721名检察官进行公示。
完善司法责任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改革的“牛鼻子”。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我省规定,首先,凡正规司法人员,必须在一线办案,不能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进一步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审判委员会职能、缩小研究案件的范围,完善审委会议事机制,增强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的亲历性;其次,进一步完善院长、检察长、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建立司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清单形式列明各类司法人员司法权力,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再次,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明确改革后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正当程序的监督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和认真回复,接受监督的情况将作为法官检察官考核的依据。
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在实行员额制以后,法官检察官人数将大为减少,素质要求将明显提高,工作量将成倍增加,责任将显著加大,因此,待遇必须有明显提高。我省提出的方案是,法官检察官以及部分司法辅助人员将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建立以等级为基础的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薪酬体系。
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的核心是要去除地方对司法权力运行可能存在的不当干扰,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人员管理方面,由省编办对法院检察院现有符合政策的人员全部上收省里管理;将市、县法检“两长”全部收归省委组织部管理;财务管理方面,从2015年开始,将全省法院、检察院经费统一上收到省财政管理,由省财政按照托高补低,保证各地法检经费不低于现有水平的原则保障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经费,法院、检察院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等全部收归省财政统一管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首次实现人财物省级统管,走出“地方粮票”之困,公正司法少了羁绊。
“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构建湖北阳光司法。我省各级法院积极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是全省法院对外公开的权威窗口,该平台覆盖全省128家法院,集中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方面信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提供立体化、一站式、全方位的网上诉讼服务。2014年初,湖北法院与东中部13省区同步,成为首批实现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同时公布的省区。全省法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占所有生效裁判文书的近70%。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已与14家金融机构签订信息查询协议,开通了与省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信息查询系统。全省法院还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威慑和处罚力度,公布了近3000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阳光司法带来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我省审判质量在全国法院排名前列。
法院系统还加快诉讼档案电子化进程,实现电子卷宗在线查询服务。同时结合开庭公告信息,实现庭审旁听网上预约服务;结合案件流程进展,通过短信或手机APP、官方微信等实现案件流程信息和诉讼告知事项的实时推送、电子送达服务,使当事人在家中就可办理诉讼手续、回顾庭审过程、查阅案件卷宗。
肩负重任,审理大案要案。2014年8月7日上午,经过“1·10”专案组长达一年多披荆斩棘式的办理,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在咸宁依法公开宣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开审理的最大黑案,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部署的全国打黑除恶第一案。2015年我省审理大案要案历年最多,襄阳、宜昌、咸宁、汉江中院圆满完成蒋洁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50多起指定刑事大要案的审判工作;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各类职务犯罪3021人,查办行贿犯罪652人。刘汉、刘维涉黑案和“四大金刚”案,成为全国办理涉黑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新标杆。
6.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建设法治社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
以“五类对象”为重点,推进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我省探索确立了领导干部普法制度化、公务员普法常态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系统化、青少年学生普法多样化、农民普法经常化的“五化”普法思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全省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中推行无纸化学法考试工作,有效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增强了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法意识。以“湖北省青少年法制宣传月”为载体,开展“百场万人青少年法制讲座”等活动,动员专业力量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各地组建法制宣传车队,在乡镇、农村向农民开展法制宣传,设法治宣传展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真正将法律知识送到集镇村落、田间地头。目前,全省五类重点对象普法合格率达到97.3%。
以各类媒体为依托,构建法治宣传教育网络。全方位、立体式“电台有声、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网络有形”的宣传网络已搭建完成。省电视台开设“天天普法”专栏,开通“湖北普法”新浪微博,以本土案件为素材制作各类法治电视节目,全省各级报刊开办“以案说法”“律师说法”等专栏,利用“村村通”传播平台营造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发挥全省法制宣传教育门户网站——湖北法治网第一时间传递了湖北普法“好声音”。利用有关技术软件,研发了搭建在网络平台上的“学法用法及法律知识考试无纸化软件系统”,使之成为方便全省领导干部、公务员和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好助手,目前已在全省全覆盖推进。
打造法治宣传品牌。开展全省“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并在省电视台举行“法治的天空”颁奖典礼,成为湖北省法治文化建设的一大品牌。通过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武汉市社区推进“律师进社区”活动,律师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积极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了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完善多层次法治创建体系。积极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被全国普法办表彰为“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先进单位”,仙桃市、神农架林区、武汉市江岸区等13个县(市、区)被表彰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省74个村被司法部、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93所学校被授以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襄阳市、仙桃市、大冶市被全国普法办确定为全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联系点。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为主体,以“法治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为支撑,以“民主法治示范村”“依法治校示范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创建为基础的多层次法治创建体系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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