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围绕着知识产权而发展衍生出的新兴现代服务业。同时,知识产权服务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较高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也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保护程度的加强、法律体系的完善及人才素养的提高而出现的结果。这些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相继成立,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从无到有奠定了基础。

研究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围绕着知识产权而发展衍生出的新兴现代服务业。2002年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首次将“知识产权服务(编号7450)”纳入其中,放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编号74)”分类下。2017年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知识产权服务”调整至“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之中,具体内容为“指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检索、分析、咨询、评估、运营、认证等服务”。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服务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已逐渐由传统的代理申请、诉讼维权等服务向分析维护、战略咨询、鉴定评估、交易转让等多元化服务发展。

工业时代的传统服务业相比,现代知识产权服务业与“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紧密结合,具有极强的抽象性,“技术+法律”的服务内容也对从业人员提出了很高的专业化要求。同时,知识产权服务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较高的市场价值。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不仅可以有效吸纳就业,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还能在经济全球化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促进我国的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历史概述

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从历史上看,是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也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保护程度的加强、法律体系的完善及人才素养的提高而出现的结果。探究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历史,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的情况,更能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 第一阶段(1978—1992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虽然制定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因素,在近30多年的时间里,知识产权发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就无从谈起。

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背景下,搭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开始正式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随着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0年《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范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终于得以初步确立。在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方面,1978年9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执行“管理商标”职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商标局。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1980〕10号文件批准了《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草案)》,随后成立了国家专利局。1985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文化部关于设立国家版权局的建议。这些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相继成立,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从无到有奠定了基础。

但是,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还仅仅停留在最初级的阶段,内容基本上是最基础的商标申请、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甚至是文件翻译等工作。而且,设立相关服务机构首先要经过工商局、专利局审批并获得相关资质,此种措施带有一定程度的国家垄断性质。再加上私营经济还不太活跃,作为依赖实体经济的服务业的一种,知识产权服务业才刚刚萌芽。从专利数量上就可以对该情形一窥究竟:1985—1987年三年间,我国授权专利数量分别为138件、3024件和6811件,截至1992年7月,全国专利申请量仅253414件,授权103284件。[1]

(二) 第二阶段(1992—2001年)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开始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上发力。1992年1月,中美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同年,我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分别于1992年9月4日和1993年2月22日对《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且1993年9月2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系列知识产权立法层面的重大举措标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完善。

接着,2000年8月,《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2001年4月,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同年10月,《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进行了修改。经过10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终于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01年11月,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下的义务。

在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中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也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除了基础的代理申请服务外,新增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业务。一系列国内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部如雨后春笋相继建立了起来,并逐渐展开了与外资知识产权机构的全面竞争。

(三) 第三阶段(2001年至今)

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之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通过和修订主要是为了初步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体系,从而满足加入WTO的要求。而在这之后,我国开始灵活利用各种法律手段,逐渐探索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3年底,又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了修订;2005年4月,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针对网络侵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一系列法规的修订都进一步更新并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同时,与之前经常被他国批评保护知识产权不足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被动保护”相比,在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巨大作用之后,我国开始自主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把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升至国家战略,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战略目标。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我国所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都可以从事涉外业务,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进一步被激发,市场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进入了新的增长阶段。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其中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服务是我国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之一。这一切都表明,党和国家在国家战略层面高度信赖和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对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了全新的时代。

二、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如前所述,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扩展,服务范围逐渐从传统的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向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等多种类、高附加值领域延伸。市场中,新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速涌现,服务样态也越来越丰富,“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项整体工作也正在逐步被社会所认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中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照表,知识产权服务业分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以下,笔者将其根据服务机构的不同进行分别论述。

(一)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

从获权、确权、维权的权利流程来看,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可能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最先接触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也是知产服务市场上最主要、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涵了专利、商标、版权等的代理活动,一部分还通过和律师事务所联合的方式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其他新兴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比,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发展历史长、商业模式成熟、业务总量大、服务机构多等特点,且其服务价值和模式已得到市场的广泛认知。

首先从市场总量上来看,如图14-1所示,近年来各类知识产权登记量总体呈现了增长的大趋势,这侧面说明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市场总量也有着强劲的增长势头。在增长率方面,如图14-2所示,专利、商标、著作权三者比较起来,著作权登记量的增长较为平稳,且始终保持了正增长;专利授权量的增长次之;而商标注册量的增长最不平稳,出现了大增大降的情况。2011年出现了23%的负增长,而到了2018年,仅上半年的申请量就已接近2016年全年,整个年度出现了将近80%的高增长。

笔者分析,商标注册量的高增长率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申请费用和时间的减少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申请成本,例如2017年商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宣布将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异议、许可备案、等收费标准降低50%。其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消费升级的影响下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大幅增加,催生了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再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大幅加强也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商标品牌意识;最后,特别是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商标代理服务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兴起,众多搭乘着互联网平台的代理机构也如雨后春笋相继出现,以互联网+平台为服务模式的商标代理机构借助于资本的力量进入了商标代理服务市场,进一步激发了商标注册需求总量。

图14-1 国内各类知识产权的登记量

图14-2 各类知识产权登记量增长率

据有关统计,2002年,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全国仅有147家,而截至2019年4月底,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扩增至40431家。短短十几年间,历经了270多倍的增长。可从图14-3中获知这一显著增长趋势。

图14-3 商标代理机构数量

根据知识产权产业媒体IPRdaily与国方商标软件联合发布的《2018年全国商标代理机构申请量榜单(TOP100)》,2018年商标申请量前四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权大师)、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细软)、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八戒知识产权)和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知果果),均为快速发展着的“互联网+”知识产权电商平台。这些“搅局者”在对传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行升级改造、促进知识产权申请更加便利的同时,也冲击了整个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一方面,他们通过主打“保证注册成功”“前期服务免费”等宣传口号,吸引了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知识产权申请,使得知识产权服务业更加平易近人、“接地气”。但另一方面,导致了一部分非使用目的的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引发了相关业内人士“知识产权注册泡沫”的担忧。如何避免恶性竞争,在提升“量”的同时提升“质”,最大效用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正面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为数字好看而堆砌“垃圾专利”“无用商标”,是接下来我们需要重点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在专利代理方面,如图14-4所示,专利代理机构数量也保持着增长态势。2008—2012年,全国专利代理机构以平均每年50家左右的数量平缓增长。从2013年开始,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数量突破1000家,开始呈现大幅增长趋势。之后的几年,每年新增专利代理机构均在100家以上。特别是自2016年以来,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进入高速增长阶段,年增长率维持在20%左右,呈现出了每年近300家的快速增长态势。

图14-4 专利代理机构数量

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人员数量方面,如图14-5所示,执业专利代理师的数量也逐年递增。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2009年,我国执业专利代理师为6022人,此后以年平均6%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1年,年增长率提高至12%左右。2014年执业专利代理师数量约1万人,之后以每年新增2000 人左右的趋势上涨。平均来说,每年的增长率大约维持在10%~20%。

图14-5 执业专利代理师数量及增长率变化

整体而言,近年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呈现出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机构人员不断增长、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范围不断拓展、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各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区域间差异,发展极不平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状况(2018年)》,专利代理机构主要分布在北京、广东、江苏、上海及浙江五地,该五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均超过100家。其中,北京因其独有的首都优势,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居全国之首,共560家,占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总数的25.5%,出现了仅一个城市就拥有全国1/4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近四成的执业专利代理人的极强集聚现象。而在甘肃、新疆、宁夏、内蒙古、青海和海南,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均少于10家。这样的地区差异一方面虽说是当地经济活动、创新能力的直观反映,但同时也制约了行业生态的平衡发展,不利于内陆经济欠发达省份的经济发展。

(二)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

除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外,律师事务所作为另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诉讼与应诉、权属纠纷等方面提供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首先从宏观来看,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上,如图14-6所示,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从2016年开始,案件量增长极为迅速,2017年、2018年连续保持了40%以上的高增长率。这反映了知识产权经济活动的增加以及市场经济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进一步推升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www.xing528.com)

图14-6 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

在案件标的额方面,如表14-1所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中“过去五年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定赔偿额度”调查的数据,从赔偿额度来看,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无赔偿的案件比例在持续下降;与之相对,赔偿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另一方面,500万元以上高赔偿额度案件的比例虽然较之前有所反复,但2018年仍达到了2.4%,较上年上升了1.7个百分点。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不仅在量上不断增长,而且高标的额的“高端”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也呈现出了较大的需求。

表14-1 过去五年内涉及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定赔偿额度

20142015201620172018无赔偿—41.3%47.8%38.2%28.9%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36.0%23.8%26.8%28.2%43.3%10万~50万元(不含50万元)39.9%24.9%19.7%17.7%11.7%5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21.2%3.6%3.9%9.6%10.7%100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2.6%2.5%1.7%5.6%3.0%500万元及以上0.3%3.9%0.1%0.7%2.4%总 计100.0%100.0%100.0%100.0%100.0%

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以及对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在知识产权方向上发展,越来越多的律所开始组建并积极宣传自己的知识产权业务团队,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专精于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所。由此,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出现了“在综合所下设置知识产权团队”和“成立或打造知识产权专业所”两种模式。两者在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目标市场、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确存在着很大差异,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比较而言,“专业所”的整个组织架构都围绕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建立,很多都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组成“集团”,提供包含代理申请、授权确权、诉讼维权、商业资讯等“一站式”的服务。这样打造出的范围广、程度深的专业形象很容易吸引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有着大量需求的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很多这种“精品知产集团”也由此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但另一方面,这种专业化的服务范围也限制了其业务总量的发展,而且很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仅只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中解决,有时必须借助于《公司法》《劳动法》,甚至刑法领域的专业支持,所以当遇到非常复杂的跨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时,其处理模式可能存在不便之处。“知识产权团队”模式是在经营律综合业务的律所组织架构之下,如果遇到跨领域的知产问题需要不同团队共同解决时,律所里其他专业的劳动法团队、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刑事团队等可以迅速提供专业配合。但同时因为综合律所并不仅仅围绕知识产权建立,其知产团队仅仅作为律所的一部分可能享受不到全部的宣传、培训、协助资源,从而也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总之,两种模式比较起来各有优劣,而且,都有相互趋同的倾向:专业所在不断拓展规模,增加专业律师人数,努力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综合所也在扩充知识产权团队,并使其具有更大的独立性,在对外宣传上也可以经常看见“某某律所知产团队”单独出现。这些都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

(三)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

除了以上介绍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以外,还有一类服务主体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尽管有时在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探讨中,将主体局限于对不特定主体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但笔者认为,从广义上来说,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实际上也属于知产服务业,只不过提供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内部而已。再加上很多企业早已不是单一法人,而是一个庞大的公司集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对多个主体同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并且,其本身在整个知识产权服务业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首先,对于需要控制成本的企业来说,比起那些花费不菲的高端律所,直接通过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解决知产问题的话更加经济有效。例如图14-7所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数据显示,专利权人受到侵权后采取的维权措施中,“自行与侵权方协商解决”的比例达到了29.7%,紧紧排在了“发律师函”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之后,甚至高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将“请求行政处理”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算进广义上的企业内部解决方式的话,比例将更为可观。这显示出了企业自行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明显倾向。

图14-7 专利权人受到侵权后采取的维权措施

与此同时,对于品牌繁杂、知识产权库庞大的大型跨国企业来说,在企业内部专门设置的知识产权机构更加熟知企业内部的情况,可以在消化吸收企业需求后作出相应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另外,已经出现了有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向外部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案例,甚至有些企业凭借自身优势直接从原来的业务范围转型成为了知识产权管理咨询公司,提供不同于传统代理服务和法律服务之外的新型知识产权服务。

(四) 其他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

除了以上介绍的知识产权服务以外,随着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活动越发复杂,市场参与主体对知产服务的要求越来越专业、越来越深入,由此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新兴知产服务。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管理、实务咨询、市场调查等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评估、交易、转化、投融资、证券化、保险、担保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执业技能培训、实务培训、行业社团培训的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等。与之同时,很多新型的服务机构也相应而生。但是,这些服务的市场份额仅占很小的比例,而且大多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并没有局限于知识产权这一小类,而更多地是一种“锦上添花”或是“顺带而为”。例如,涉足知识产权培训的机构大多不仅只做知识产权相关的培训业务,同时主营“法律培训”或者“知识产权新媒体”业务。

三、案 例

(一)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

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里格”)是一家创建于2004年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里格”二字分别取自《论语》和《大学》中的“里仁为美”“格物致知”,蕴意着以随时把修养、精神放在高尚的境界为做人目标,以努力穷尽事物之理,达到求真和求善的结合为做事目标。另外,里格的中文名称,也可看作取自英文单词“League”,有联盟、联合之意。里格认为仅有卓越精湛的法律知识,并不能满足客户的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必须联合各类不同行业的精英人群,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联盟队伍,才能最好地满足客户纷繁复杂的个性化需求,维护客户基本权益。里格的英文名称“A&Z”,同样取从“A”到“Z”的全面服务的含义,力求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

经过10多年以来的专业发展,里格依次在武汉和大连设立了分所,在东京和北京设立了办公室,逐渐成为了能应对世界各地法律需求的精品律所。里格不仅依靠卓越精湛的法律知识分析问题,更善于利用丰富经验和各项资源,妥善地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迄今已经成功为数百家中外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包括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竞争与反垄断、知识产权、M&A/企业重组、劳动社会保障、争议解决、合规与CSR、金融与资本市场、海关物流/海事海商、环境健康安全(EHS)等。凭借长期的出色表现,里格获得了“2011—2015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2013—2014年度静安区文明单位”“2012—2014年度静安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在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方面,里格于2008年组建知识产权团队,团队成员包括资深律师、曾任职于法院的专职顾问、曾任职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士等。主要带队律师、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曾创作《技术共同研究中的知识产权实务问题研究报告》《六省市知识产权保护法规调查与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刑事移送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多篇专著;同时,里格的知识产权团队努力承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曾处理包括专利无效、专利侵权、商标争议、商标侵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十起。

值得一提的是,里格的“League”——即联盟、联合的文化基因也带入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团队中。里格以自己为核心,通过与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紧密合作,并联合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及各界专业人士,提供着覆盖面广、专业化程度高、紧密贴合客户需求的知识产权服务。除了传统的法律业务外,里格也致力于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商业咨询、品牌布局等知产服务。这样,不同于前文中所提到的“知产专业所”和“综合所知识产权团队”两种模式,里格并没有将本所的业务局限于知产领域,也没有单纯扩充知产团队规模,而是在努力挖掘培养知产法律人才的同时,通过内外部专业人士的紧密配合,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这种“联合”模式克服了专业性和综合性不可兼得的桎梏,坚实的核心团队紧密配合外部各界专家,可以为客户的特定需求灵活调整组织结构,在最大程度控制成本的前提下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因为很多新型的知产服务,比如品牌咨询、知产融资等处于非常前沿的领域,仅凭律师的力量很有可能无法做到最佳的对应,依靠长期打造的智库团队,与最专业的外部专家联合有可能才是最适合的知产服务道路。

(二) 亚瑟士(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亚瑟士(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8日,是日本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 Corporation)下属公司。母公司拥有ASICS、OnitsukaTiger鬼冢虎、ASICSTIGER品牌及相关的商标和专利。亚瑟士(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品牌服装、鞋类产品在中国境内的推广、销售等工作。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先进的技术和独特的品牌是公司最重要的商业资源。因此,亚瑟士内部建立了“自上而下,从前到后”的知识产权协作管理机制。由亚瑟士总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和程序性工作,包括例如商标专利注册等;由亚瑟士中国负责境内知识产权项目落实,主动报备和处理假货、仿冒品牌的侵权行为。

通常来说,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有实际权利人为境外机构,必然使得诸多环节存在不便之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亚瑟士中国摸索出了以下解决方法:

1.统一战略

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归根结底是要保护公司品牌的护城河。因此需考虑品牌在全球的整体业务,而不仅只限于某个区域。对此,亚瑟士内部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一个全球范围内的项目来运营,建立了定期的汇报和沟通机制。各分支机构需负责收集和整理区域内的侵权情况,并向总部汇报。

2.主动出击

在这几年间,侵权行为的方式也在更新中。仿冒品牌会一批一批换代,侵权人会寻找线上或转移中国港澳台地区等其他新的途径来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亚瑟士内部时刻对外部信息保持敏感性,并对新发现的侵权手段进行梳理和汇总,匹配对应的应对策略。

3.积极沟通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目前为止,企业维权成本仍然较高。为此,亚瑟士中国已与各地的有关行政部门建立了常态化的沟通机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资源调度

知识产权管理涉及环节多,信息收集难,程序复杂,需要代理商、律师事务所等外包机构协作,合理调度资源。

自2016年至今,亚瑟士中国的知识产权管理经历了快速发展的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2016年,首先完成了商标的补充注册等基础工作。2017年除了基础工作以外,针对仿冒品牌的情况,从品牌、区域、店铺三个方面进行了调研。与此同时,主动与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了联系,初步建立沟通机制。2018年年初,根据前期亚瑟士中国提供线索,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仿冒品牌店铺发起了名为“溯源”的集中执法行动。行动对象涉及4个仿冒品牌,店铺60家,查扣涉嫌侵权商品31587件,侵权商品涉案金额1006万元。借此辐射效应,亚瑟士中国继续对全国范围内的仿冒品牌店铺进行了打击。同时,追根溯源并在2019年对仿冒品牌商标所有人发起了民事诉讼。迄今为止,尚余一案在二审中,其余所有案件,均认定为仿冒品牌。

【注释】

[1]高卢麟.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形势要求 开创企业专利工作的新局面[M]//专利法研究.1992:1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