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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探析:IPO改革中过于勤政的影响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看来看去,IPO注册制改革,极有可能成为2016年中国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所谓注册制,是相对于现在的核准制而言。核准制下,政府主管部门不仅审查上市公司报表的形式,还要审核内容,剔除不好的公司,执行上市“把关”的功能。作为本届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注册制改革”可谓是白纸黑字地写进了“基本大法”。这个处罚力度意味着,只要被抓住的概率小于10%,理性的人们就会注册一个公司上市圈钱。

深度探析:IPO改革中过于勤政的影响

市场对注册制改革千呼万唤,政策层面也很积极,但是推行起来困难重重,进展不会太快。

刚刚过去的2015年,生动地演绎了一次“金钱永不眠”。存款利率上限的彻底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的基本完成。惊心动魄的股市震荡硝烟未散,“8·11汇改”拉开了汇率改革的大幕。到了年底,人民币的贬值和唱空中国的悲观论调相得益彰,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至于“利率市场化完成,汇率市场化启动”的基本格局,则淹没在一片批评声中。希望在不太遥远的将来,人们能够意识到2015年在中国金融改革中的里程碑地位。

至于“里程碑”会不会变成“里程‘悲’”,则是见仁见智的事情。这不,新年还没过完,周小川行长就出来喊话,说“改革的艺术在于:有窗口时就要果断推进,没窗口时不要硬干,可以等一等,创造条件”。这几年金融改革孤军深入,船行浅滩,已经几次触到了暗礁,周小川行长或是意识到了。

展望2016年,金融改革会放缓吗?大概不会。毕竟,金钱永不眠。若没有金融领域的改革,中国改革就更加止步不前了。可是,改什么呢?利率市场化已经基本完成,汇率市场化已经启动,债券市场改革已经启动。看来看去,IPO注册制改革,极有可能成为2016年中国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所谓注册制,是相对于现在的核准制而言。核准制下,政府主管部门不仅审查上市公司报表的形式,还要审核内容,剔除不好的公司,执行上市“把关”的功能。注册制下,政府主管部门只要求上市公司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只对保送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内容审查”,投资者自行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因此,注册制也称为“形式审核”,核准制也称为“实质审核”。相应地,注册制强调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的准入,因此也称为“公开管理”制度。

市场对于注册制的呼唤,已经很久了。新股上市的“堰塞湖”“三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资金)凸显了中国股权融资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一面是居民55万亿元的巨额存款,拿着低得可怜的利息。一面是排着长队等着融资的企业,而且一等就是好几年。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而言,特别是技术更新换代很快的高科技企业而言,简直就是噩梦。一边是郎有情,一边是妾有意,怎么就不能走过鹊桥呢?

中国的注册制改革,还有相对特殊的宏观经济背景,就是目前中国经济的杠杆率很高。用社会融资总量减去股票总值额加上财政负债余额计算,估计在250%左右,比金融危机前增加了大约一倍。目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是家常便饭,几乎每天都在危机之中,债务和风险的考虑自然是重中之重。倘若能够通过股权融资把百姓的储蓄转化成企业的资本金,实在是一举多得的美事。

图11–1显示,2006年以来我国的新股发行融资,平均每年也就2000亿元的规模,和十几万亿元的社会融资总量比起来,简直是可以忽略不计。倘若IPO融资量可以增加到2万亿元,相应的贷款等债务融资减少2万亿元,则对改善我国的总体杠杆率有显著的帮助。

图11–1 IPO家数与融资额(1990—2015)

政策层面意识到股权融资的重要性,对注册制改革也是志在必得。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作为本届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注册制改革”可谓是白纸黑字地写进了“基本大法”。

基本大法定了调,执行部门当然要积极行动。201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俗称“新国九条”),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鉴于《证券法》修订需要时间,国务院甚至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的规定,实行注册制,并于2015年12月17日获得授权,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授权有效期两年。

证监会更是马不停蹄。2015年12月,证监会连出三个文件,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删除有关“公司独立性”和“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取消预付款,简化定价机制,改革配售和回拨机制。

看起来,证券发行注册制已经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根据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的说法,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注册制改革是中国股票市场的最后一个堡垒,改革以后就再也没有大的制度性障碍。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似乎指日可待。真的是这样吗?

天真如我,有可能信以为真。经验丰富的股民老张,估计是不会这么想的。前景一片光明,眼前困难重重,可能是一个比较客观的判断。从股民老张的角度想一想,一个证监会不“核准”的股票,发出来我敢买吗?本来是有政府的隐性背书的,现在政府说我不背书了,扔给了“市场”,让投资者“自行决定”。听起来很美,可是改革的步调协调好了吗?

比如说,“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这一条,就让人很不放心。发现违规造假,目前的处罚上限是融资额的5%,酝酿增加到融资额的10%,足够让众多的“圈钱投机者”望而却步吗?这个处罚力度意味着,只要被抓住的概率小于10%,理性的人们就会注册一个公司上市圈钱。这里的“人们”,可不是专指已有的企业家们。13.7亿人,都可以注册公司上市,都是潜在上市圈钱者。

笔者从不怀疑中华民族历史久远,道德约束力很强,但是一个极小比例的冒险者群体,就足以整垮这个市场。坏的制度,会把好人变成坏人。到时候,难道投资者真的指望赔付?泛亚和e租宝事件,已经告诉我们赔付是多么不靠谱的事情。到了清盘赔付的阶段,终究是一地鸡毛。若真的到了那个时候,现在广为诟病的“核准制”,恐怕要被深深地思念了。

这里面的要点,是市场要平稳运行,终究需要一个“把关的”。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终究离不开一个市场准入的约束。这个“把关的”,不一定是政府,可以是市场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从小小菜市场,到全球规模的金融市场,莫不如此。菜市场尚且如此,瞬息万变的股市,怎么能够例外

而且,仔细看看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注册制,人家也不是简单地“一放了之”,还是有把关的地方。比如说美国,也不是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在形式审查的过程中,通过大量发问,确保信息披露准确、充分、完备,实际上完成了部分实质审查的功能。对于不在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还有州一级的实质审查把关。而全国性交易所有自身的利益,也会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审查。此外,还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系统,来帮助完成上市的过程。在这些方面,我们还是有明显差距的。

倘若推行注册制,“把关”的责任政府不管了,那就是要“市场”来管,也就是发行人和各种中介机构来管。发行人的自律是靠不住的,那么中介机构能充当“市场守望者”的角色吗?理论上一定能,否则我们无法理解美国、日本等国家运行良好的注册制。可是,现实中呢?人家的条件我们具备了吗?现在的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多大的财力、声誉、诚信力、独立性?又有多大的积极性“守望市场”?

此处还有一个逻辑上的悖论。中国的金融中介机构,从一开始就是含着政府的金钥匙出生的。机构的信誉里面,本来就有一大部分是政府的信誉。倘若政府不管了,意味着机构的信誉也大幅下降。倘若要中介机构们来守望市场,就需要建立机构过硬的激励机制和财务基础,逐步建立中介机构的诚信和声誉。如何着手强化机构的诚信与声誉,是注册制改革的重点。

(本文写于2016年2月26日)

注册制的核心是企业和中介机构要有诚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才能用市场的自律代替政府的把关。建立这样的诚信,要求提高对诚心者的奖赏,也就是对不诚信者加大处罚。

前文讲到,目前大力推进注册制,虽然令人遐想无限,但困难不可低估。搞不好,这么一个市场化的改革,倒变成“大利空”了。2月25日股市莫名其妙地暴跌6.4%,据说和注册制将在3月1日推出有关,弄得证监会第二天一早出来辟谣。

推行注册制的一个重要前提,是金融机构要能够接过审查机构的棒,完成自律和市场把关的重任,确保信息披露完备、真实。倘若信息披露不严格、不充分,少数资质不良的企业上了市,最后演化成类似泛亚和e租宝一样的事件,反而会欲速不达,导致注册制改革的倒退。

也许是注意到了这样的风险,证监会的态度也是积极中不乏谨慎。证监会的主要领导不止一次强调,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发行的价格和节奏不会一步放开”,注册制改革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管制度的安排和严格的执法来保障发行人履行诚信的责任,中介机构履行把关的责任”。

这里面的要害,是发行人为何要“诚信”,中介机构为何要“把关”?对于资质很好的发行人来说,诚信不是问题,良好的资质本来就是他们最重要的“资产”,也是最重要的“抵押品”。作为有产阶级,他们会谨慎行事,免得一夜回到解放前。对于他们而言,上市是为了“更上一层楼”,除非资质变坏,走投无路,不会胡作非为。可是对于资质不好的企业来说,诚信就是个廉价的说辞了。无产阶级失去的只是锁链,得到的将是整个世界

说白了,不管是“核准”,还是“注册”,担心的都是资质不良的企业,而不是资质良好的企业。问题是,事先我们并不了解企业的资质。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不妨先做“有罪推定”,从严把关。各位看官不要以为这是笔者偏向投资者,做“有罪推定”这样违背基本法理的假设。事实上,美国的证券法也是做出了“有罪推定”的,一旦诉讼发生,举证的责任在被告发行人而不是原告投资者。

从严把关下,资质良好的企业在上市和诉讼过程中会付出较高成本,比如佣金、会计费、律师费等。从全局看,不妨看作是维护市场总体运行必须付出的代价,得到的补偿是上市的好处。否则,就不会有股票市场了,大家也就都没得玩了。这个成本,不妨认为是必要的浪费。

对于资质不好的企业,一旦发现,须得重罚。目前的情况,是我们的处罚太轻了,不足以威慑潜在的造假者。造假者获利的数量级是亿,而处罚的数量级是几十万,不到百分之一,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比如说,花50万做个假账融资一个亿,抓住了罚款50万,总共成本也就100万,抓了也无所谓,可谓是一本万利,何乐不为?

相比较而言,美国对于欺诈的处罚严厉得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达25年的刑期,并处高额罚金。

一个著名的例子可以帮我们看清美国对于欺诈的处罚之严。2002年,风光一时的安然公司涉嫌财务欺诈。丑闻曝光后,被美国证交会罚款5亿美元,股票被从道琼斯指数除名并停止交易。安然事件后,公司多名高管入狱,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监禁外加2380万美元罚金,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撤销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1200万美元赔偿金。此外,安然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

发行人被罚,中介机构也难辞其咎。安然财务欺诈的帮凶安达信因妨碍司法公正被判“有罪”后破产,退出从事89年的审计行业。从此,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成了“四大”,只剩下毕马威、安永、德勤和普华永道。投资银行也未能独善其身,因涉嫌财务欺诈,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被判向安然破产的受害者分别支付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金,总额42.69亿美元。

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 Oxley Act),保护投资者利益。除了规定对欺诈的重罚措施以外,还有更有趣的一条,就是“举报有赏”。如果举报信息最后导致100万美元以上罚款,举报者将可以得到相当于罚款金额10%~30%的奖金。2013年,SEC宣布给予一位举报者1400万美元奖金。当然,为了保护举报人,SEC并未透露检举人的信息。

从安然事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对于欺诈者的处罚有多严重。上市有各种好处,比如融资,比如擦亮企业品牌,比如增信,这是对于企业的“奖”。好处当然大家都想要,对于欺诈行为“重罚”,才能有效防范浑水摸鱼,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市场运行。

安然的例子,是对已经上市的公司。美国法律对于上市欺诈的处罚同样严厉,包括行政、刑事、民事三重处罚。行政处罚就是拒绝注册,对已经注册的公司签发停止令,其实就是退市了。刑事处罚是对不实、不完全、误导性披露的责任人处以不超过1万美元罚款和5年以下监禁。注意,这个处罚只需要不实披露行为的发生,不需要产生欺诈的后果。

民事处罚,就是要赔偿不实披露带来的损失,以及承担诉讼费用。这个金额可以是天文数字,原被告的范围也很广,举证的责任也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原告的范围,不仅限于一级市场,还扩大到二级市场。原告不需要证明损失和不实披露的关系,只要求其购买时不知道不实披露。各位看官,这个范围可就大了,被告倾家荡产在所难免了。

被告的范围,则不仅包括发行人和所有主要高管和相关人(发行人、执行官、财务官、控制人、会计、董事、合伙人等),也包括相关专家(会计师、工程师、估价师等)和中介机构(注册登记的每一个承销商)。更严厉的是,在一个普通法国家,举证的责任不在原告,而是在于非发行人被告,要求他们做到尽职调查。实际上,这就相当于有罪推定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安达信也是百年老店,一下子就破产了,处罚之严,可见一斑,几大投行也付出了40多亿美元的罚金。换一个角度看,几大投行财大气粗,交得起40多亿美元的罚金,也是从以往的证券业务挣来的。为了保住这么回报丰厚的业务,以后也要更加小心。而单个的企业,则没有百年老店的信誉,赌一把是一把。看起来,让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把关,还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有声誉、资本和未来收益流做“抵押品”。

反观国内中介机构,则是另外一套行为逻辑。业内都知道,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了争抢业务,“非常配合”企业客户的需要,反正大家都差不多,法不责众。至于信誉,本来就没什么信誉,又有什么好维护的呢?

说来悲哀,大力发展金融机构这么多年,付出了不少的努力,就是没有能建立起机构的信誉来。当然,机构也不是完全没有自己的信誉,只不过是可怜的一点而已,一旦出了问题就靠政府撑着,不知这样的局面还能撑多久。

这里面的悖论是,现有机构的信誉或多或少来自政府。现在要推注册制,要更多依赖市场,就突然发现市场机构的建设还很不完善。注册制的实质是让市场在选择上市企业中发挥决定作用,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市场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一套实实在在的运行机制,包括机构、规则、奖惩机制。在市场从抽象的概念上升为具体的存在之前,注册制注定要生存在襁褓之中,喜不喜欢都一样。注册制如何走出襁褓,将考验国人的智慧。

(本文写于2016年3月4日)

和中国的其他改革一样,IPO制度改革也是一直沿着“渐进”的思路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无疑有很多合理的成分,但同时也意味着一直在保持着计划经济的基因,一直在拖延、回避“羽化成蝶”的痛苦。

前文讲到,从“核准制”到“注册制”,实质是把“把关”的责任从政府交给市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能够完成“把关”责任的市场,包括完善的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

这世界上最难的,不是批判一个旧世界,而是建立一个新世界。这时候,所有的批评都没有意义,除非能够帮助建设新世界。好在,新中国的股市已经有长达25年的历史,新股发行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不妨梳理其中的变迁,从中寻找一点有用的信息。

沪深两市都是1990年建立,迄今走过近30个春秋,新股发行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1990—1992)、审批(1993—2000)、核准(2001年至今)三个阶段,现在要走向注册制。两市成立初期的新股发行,由沪深两市地方政府决定。上海的“老八股”(申华电工、豫园商场、飞乐股份、真空电子、凤凰化工、飞乐音响、爱使电子、延中实业),除了凤凰化工外,都是上海当地的企业,而深圳“老五股”(深发展、万科、金田、安达、原野),则全部为深圳当地公司。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股份制试点推向全国,同时确立审批制,实行额度管理,证监会制定当年股票发行额度,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计委将额度指标分配给各省市、有关国家部委。各省级政府、国家部委推选企业,证监会对预选企业进行实质审查、安排发行。

199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在审批制框架下,改“额度管理”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国务院证券委、计委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指标,但不再对各省市、部委下达额度指标,改为下达发行家数指标。

从1993年至2000年,新股发行制度一直实行的是审批制。审批制下,发行股票的权力是作为一种“指标”,分配给各省市、有关部委。证监会虽然进行实质审查,却不能不平衡各家的利益。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配额”的概念,是深入骨髓的。

2001年开始,新股发行开始实施核准制。核准制的法律准备,是1998年的《证券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由此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此次推行注册制要修改《证券法》,修改不成还要提请人大特别授权,原因就在这里。

此时的核准制,采用的是通道制的做法。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通道数量,每个通道推荐一家拟上市公司。证监会每核准一家,通道空出,证券公司才能再推荐一家,即“过会一家,递增一家”,因此称为“通道制”。

不难看出,通道制是审批制的简单变形,只不过是用证券公司取代了以前的各省市、部委。不难想象,只要各省市、部委成立自己的证券公司,审批制向通道制的过渡就可以顺理成章、非常平稳。平稳归平稳,缺点也不难想象。证券公司是各家成立的,其核心资源“通道”是各个省市、部委给的,你难道期望这些证券公司能够真正市场化运作?

表11–1 IPO制度里程碑

到2003年12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改通道制为保荐制,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保荐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连带责任。

一眼看去,这又是个进步。可是,保荐人和券商什么关系呢?怎么看都还是一伙人,换个名字,加一道工序而已,保荐人干的活,主承销商都可以干。现实中,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通常是同一家证券公司,实质上是“一套人马,两套表格”。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样的改革,最多有心理按摩的作用。

此后,证监会又出台了很多文件,比如推出询价制(2004年12月)、老股转让制度(2013年12月),并反复修改、完善询价、定价、配售制度。可是所有这些改革,都不能改变证券公司与生俱来的政府基因,不能改变证券公司的行为模式,发育不良,也就难免了。

至于其他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都接受政府牌照的管理,出生的基因和证券公司大同小异。而且在竞争激烈、生存为主的背景下,也顾不得所谓长远声誉。说白了,不管挣了多少钱,机构的心态还是“穷人”,长远是一种奢侈,顾不上的。说实在的,这样的心态,不仅弥漫在金融市场,也渗透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不过金融市场波动大,反应明显而已。

反复审视上市制度的演变,不难看出和中国的其他改革一样,IPO制度改革也是一直沿着“渐进”的思路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无疑有很多合理的成分,但同时也意味着一直在保持着计划经济的基因,一直在拖延、回避“羽化成蝶”的痛苦。终究有一天,我们要面临这个痛苦。在人均收入8000美元,以往改革带来的红利即将耗尽的背景下,面临这一痛苦的时候到了。

(本文写于2016年3月12日)

IPO改革的勤政和效果不彰,说明没有抓住要点。终究,还是要理顺发行价格,让价格信号起作用。

为了梳理IPO制度的变迁,着实下了不少功夫,几度意欲放弃。倒不是笔者过于较真,而是实在不得已。一来,不理清历史,就很难理解现在,更找不到症结。二来,政策文件确实太多,令人眼花缭乱,理不出头绪来。不说别的,仅仅2009年以来,证监会就推动了四轮IPO制度改革,与进一步完善的配套文件更是一大堆。只看这么多文件,很难说证监会的同志不勤政、改革不积极。(www.xing528.com)

费了好大的劲,才算理出个大致脉络。总体说来,核准制下的IPO改革,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立核准制,建立询价、配售基本框架。2000年3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明确核准制操作程序。次年(2001年)3月17日,核准制正式实施,直到今天。现如今,注册制改革吵得很凶,但是困难重重。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的最新表态,是注册制改革“不能单兵突进”。

2004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为询价制扫清了法律障碍。同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正式确立了“询价制”。2006年9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确定了新股发行询价、网上网下配售的基本框架。至此,核准制下询价、配售两大制度基本确立,以后的历次改革,都围绕这两大核心内容进行。

第二阶段,2009年以来,共进行了四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分别是2009年6月,2010年10月,2012年4月,2013年11月。这四次改革分别出了一个文件,文件名很有意思,都是一个“动宾结构”,后面的宾语基本一样,都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前面的动语也差不多,分别为“关于进一步改革”“关于深化”“关于进一步深化”“关于进一步推进”。作为读文件的外行,笔者从标题上是真看不出区别来。至于内容,也就是围绕询价、定价、配售、网上网下回拨,来回想办法。

第三阶段,2013年以来,又多次发布文件,调整、规范、完善询价、定价、配售、回拨、信息披露等事项。看起来,IPO制度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专业,复杂程度超出想象。对于笔者这样的“非专业人士”,实在也是抓不住要点。注意到的,是开始强调信息披露,简化程序,向注册制过度。

表11–2收集整理了所有这些变化,分为上述三大部分,耐心的读者不妨一阅。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么多轮的改革,效果如何?

表11–2 核准制的确立、改革、完善(2000—2015)

注:表中所有法规(文件)均为证监会发布。

反复频繁的改革,固然是勤政的表现,可能也意味着没找到抓手。从效果来看,也并不令人满意。多次改革以后,IPO“三高”(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依然存在,新股上市后连拉十来个涨停板依然是常态。因为有赚无赔,股民还是一窝蜂打新,新股的中签率还是很低。

一组简单数据,可以让我们了解新股发行有多么疯狂。从2015年11月30日最新一轮IPO重启以来,截至2016年3月18日,沪深两市共发行上市44只新股,集资总额191.19亿元,最低市盈率17.72,最高市盈率22.99,平均市盈率22.07,平均中签率0.16%,上市后平均连拉14个涨停板(涨停板打开之前的连续涨停数),上市后20天平均回报378.03%。这样疯狂的上涨,其实是这几年新股上市之后的常态,难怪“打新”成为一种策略,亿万股民蜂拥而至。

效果不彰,说明改革没抓住要点,症结到底何在?不妨回头看看那么多的文件,那么多轮改革,围绕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看来看去,无非就是围绕着定价、配售两大环节。那么到底是定价出了问题,还是配售出了问题?

其实,配售本来不是个问题,是因为定价出了问题才成为问题。假若价格合理,有涨有跌,怎么会有成千上万倍的超额认购呢?那么多人排队,新股上市只涨不跌,那一定是价格定低了,涨价就是了。幸亏是在网上排队,要是在现场排队,没准会发生大规模踩踏,人身安全都会出问题。

对于涨价,估计很多人会有不同意见。能想到的,是上市企业资质不好,不值那么多钱,所以不能涨价。可是,那么多人排队买,说明值钱。反对的意见,大概是说大家也不认为企业好,排队是因为新股只涨不跌。

打破砂锅问到底的话,只涨不跌是为哪般?还不是因为定价低?只要价格足够高,怎么会只涨不跌?

看起来,定价机制是要调整,让市场来定价,这是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对IPO定价的管制不放开,IPO的乱象很难消除。至于要加强配套措施,强化信息披露,防止利益输送,那是同时应该采取的配套措施,毕竟市场从来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从来都需要一套规则。但是,不能因为配套措施不完备,就把价格这个主要手段给废了。本末倒置,因噎废食,说的好像就是这类情况。

回头斟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原文,措辞还真是讲究。决议原文说道:“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里强调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不是相反。决议接着写道:“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你看,决议完全清楚市场体系是不完善的,政府干预是过多的,同时合理的监管是不到位的。

在IPO的语境下,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的,其实就是要放开价格,让价格机制发挥作用,让市场决定买谁的股票,用什么价格买股票。至于要建立规则,防止欺诈,充分披露信息,防止利益输送,那才是政府应该管的事情,才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本文写于2016年3月26日)

2010—2012年间,我国新股发行实行市场化定价,引发了一轮“破发”潮,发行价格也开始大幅下调,说明价格机制可以发生作用。

前文讲到,要让市场在IPO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关键是要放开价格,让市场定价。在放开价格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披露信息,防止欺诈,防止利益输送,为市场定价机制的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这样做行不行?会不会出现乱定价、乱圈钱?估计很多人心里打鼓,笔者自己心里也没底。没经历过的事情,总是说不清。好在我们IPO的历史,也不是没有做过这样的尝试,不妨仔细看看发生了什么。

2005年之前,证监会对新股价格设置发行市盈率上限,价格一直是管着的。1996—2005年间,IPO的平均的发行市盈率约为18.5。在企业普遍融资困难,上市需求很旺盛的情况下,这个定价是很低的。从2004年开始,我国陆续出台或修订系列法规及政策文件,开始市场化定价的尝试。

首先,2004年8月,全国人大修订《证券法》,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必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市场化定价改革拉开序幕。紧接着,2004年12月证监会出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确立了询价制,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到了2006年9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确定了新股发行询价、网上网下配售的基本框架。至此,市场化定价的框架初步成形。

市场化定价的框架是初步成形,波折却刚刚开始。由于出现新股发行“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炒新”盛行的问题,2009年6月到2013年11月,证监会又推动了四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反复修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和配售机制。表11–3梳理了这些重要的文件。

表11–3 市场化定价历程

那么,效果如何?图11–2显示了2006年6月以来每个月的IPO平均市盈率、上市首日破发率、上市首日回报率(空白地带表示IPO暂停,没有新股发行)。仔细琢磨这张图,还真有意思。

图11–2 发行市盈率、首日回报率和首日破发率

2009年7月IPO重启,不再限定价格,结果就是上市市盈率大幅上升。7月IPO刚放开的时候,共有5家公司上市,平均市盈率33倍,无一破发。其后,发行市盈率一路上行。2010年1月,平均市盈率涨到了令人咂舌的68倍,同时出现了一家公司破发,是1月28日上市的中国西电,首日跌幅1.39%。

别小看这小小的1.39%的跌幅。这一次破发,标志着市场化定价考验的来临。上一次破发,要回溯到1996年。漫长的14年过去了,破发终于重现A股江湖。1998年的时候,中国市场上出现过破发,但是都在B股。

破发出现以后,一发不可收拾。2010年2月,24家公司上市,4家破发,破发率六分之一。3、4月短暂喘息之后,5月26家公司上市,9家破发,破发率超过三分之一。到了6月和7月,又分别有3家和7家破发。

随着破发的频频发生,发行市盈率开始下行。到2010年7月,有25家公司上市,平均市盈率下降到41倍,比1月的68倍下降了40%。看起来,如果打新不是稳赚不赔,发行市盈率就不会一味高举高打,而是会大幅下调的。这种价格的自行调整,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核心。

不过,这种调整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曲折前进的。2010年8月开始,发行市盈率再次上行。到了次年1月,一路冲到了80倍的高位。好在随着发行市盈率的上升,破发率再次上升。2011年1月,31家公司上市,16家破发,破发率超过一半。同时,首日回报率也降到了5.5%的低位。5.5%本来是一个很可观的回报率,可是和之前多则几倍,少则百分之几十的回报率相比,简直是寒酸。

大规模的破发,大幅降低的打新回报之下,发行市盈率再次下行。在整个2011—2012年间,发行市盈率震荡下行。到2012年11月IPO暂停前夜,发行市盈率已经下降到28倍的低位。注意,这不是管制的结果,而是市场调整的产物。看起来,市场定价机制已经开始起作用。

道理其实很简单。打新不一定赚钱,人们自然就会掂量,要做功课,挑企业,这样股票上市就面临着卖不出去的风险,也就不敢乱定价了。这种风险和选择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

遗憾的是,市场开始发生作用,却抵不过市场之外的舆论压力。新股“三高”发行,频频破发的背景下,新股发行圈钱,新股发行太多导致大盘下跌严重的声音慢慢大了起来。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A股一路下跌,上证指数从2900点跌到2000点,跌去三分之一,许多股民和机构投资者要求暂停IPO。

2012年7月开始,一些大型门户网站就“是否应该暂停新股IPO”发起调查。新浪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参与投票的近20万名投资者中,有97%的人认为市场低迷与新股无节制发行有关,95%的人赞同暂停IPO。同年7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数位私募基金经理也支持暂停IPO。

在巨大的压力之下,7月31日至9月28日,证监会发审委没有对任何公司首发申请进行审核。9月28日重开发审会,但市场持续下跌,11月2日浙江世宝上市后,再也没有新股上市,IPO进入暂停。

到2013年12月,IPO重启。虽然没有限制价格,但是限制超募,实际上是变相限价,而且要求定价时去掉网下报价最高的部分,至少删掉10%。具体而言,证监会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要求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发行人应当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可以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从而引发了老股东套现的问题,匆忙又再次暂停IPO。

其中的典型案例,是奥赛康事件。该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7000万股,发行市盈率67倍。其中,老股转让4360万股,老股东套现近32亿元,远超新股发行股数和募集资金量。此事件引起了监管层注意,紧急叫停,之后IPO再次暂停。随后证监会紧急出台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限制高价发行,并对参与发行的券商、发行人和询价对象展开了全面核查。

到2014年6月IPO重启之后,证监会进行了窗口指导,要求企业的发行市盈率不得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和23倍市盈率,同时被建议不要进行超募以及老股转让。至此,A股IPO的市场化定价尝试被彻底终结。在一片浮躁声中,这一次宝贵的改革经验,再也无人提起。

回头看2009—2012年这一轮市场化改革,令人唏嘘。市场化定价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却迫于压力半途而废。两万五千里长征,就快要到陕北了,却又放弃了。行百里者半九十,最后的坚持,其实是最重要的。

2012年,可惜了。

(本文写于2016年3月30日)

打新的收益看起来很高,但是高收益吸引更多人来打新,降低了中签率,也就降低了实际得到的收益率。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新股认购也就是“打新”,有了另一个别称,叫作“打板”。热爱篮球的同学们别误会,这不是打篮球时的打板投篮,而是新股上市之后,往往连续多个涨停,所以打新成功相当于是“打板”了。

2014年6月IPO重启以来,由于规定首日涨幅不超过44%,次日以后又受到涨停板限制,上涨的力量使不完,因此接连多个涨停板。简单统计,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6日共有321只新股上市,首日全部封在44%的上涨上限,无一例外,平均打11.8个板(含首日涨停板),平均累计涨幅352%。如此整齐划一的单边上涨,真是令人叹为观止。了解市场机制的人都知道,市场要交换,就要大家观点不同,有买有卖,有涨有跌。这样的单边上涨,真让人怀疑是不是市场里的现象。

看起来,打新的收益真的很高,打新和篮球打板入筐一样“酸爽”。不过,这表面的高回报,不一定能落入囊中。再高的回报率,也得中签之后才能拿到。而新股上市之后的高涨幅,必然吸引更多人来打新,势必降低打新的中签率。

比如说,2015年11月IPO重启以来,截至2016年4月6日,沪深两市共发行上市52只新股,上市后平均连拉13.5个涨停板(涨停板打开之前的连续涨停数),上市后20天平均回报366%。3月22日之后上市的7只股票,还在继续拉涨停板的过程中,涨停板还没有打开。不过,这52只新股的平均网上申购中签率,只有0.14%。用中签率乘以涨幅,就可以计算每只新股的实际回报率。这样计算,这52新股的平均打新收益为0.68%。这样一看,就没那么诱人了。

图11–3计算整理了2006年以来每个月的平均新股涨幅和中签率。2014年之前,新股上市首日不受涨停板限制,新股涨幅就是首日涨幅。2014年6月之后,首日涨幅限制在44%,然后经常出现多个涨停板,新股涨幅为截至涨停板打开那一天的累计涨幅。

图11–3 新股涨幅和中签率

图11–3显示,2006年以来的三轮IPO大潮,中签率和新股涨幅呈明显的反向变动的关系。2006—2008年,以及2014年以来,新股涨幅较高,但是中签率都比较低。2009—2012年,新股涨幅较低,还伴随着破发潮,而中签率则比较高。

新股涨幅和中签率的反向关系,意味着打新的预期收益可能就比较稳定。这一点在图11–4中得到部分验证。2006—2012年间,打新收益围绕着0.24%的平均水平波动,最高达到1.65%(2007年10月),最低为–0.26%(2011年4月)。

2014年6月IPO重启以后,由于增加了首日44%的涨幅限制,上涨的劲头受到压制,首日之后跟着许多个涨停板,累计涨幅大幅增加。这样算出来的打新回报,平均在1.5%左右。

图11–4 打新回报率

这个打新回报高不高?一轮打新大概要不到20天的时间,一年满打满算打20轮,0.24%的打新回报折成年率就是4.8%(乘以20),和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差不多。即便是0.4%的打新回报,折成年率也就8%,也高不到哪里去。看起来,市场还是有效的。新股的高回报,吸引了众多的打新者,压低了中签率,这样打新的预期收益就下降了,直到和理财产品的水平差不多。

打新还是理财,平均收益其实差不了太多。而且,这里还没有计算一个成本,就是为了打新,账户里必须有股票,沪市打新需要沪市股票,深市打新需要深市股票。为了打新,锁定账户的股票,对于股市投资而言,也是一个不小的约束。此外,打新的活期资金成本,由于比较低,年利率0.35%,没有被计算在内。

2014年以来有些例外。由于人为限定发行市盈率,而且限定44%的首日涨幅,导致新股涨幅越来越高,2015年4月达到了772%的高位。虽然中签率一直在下降,2015年4月的打新收益还是达到了3.73%的水平。折成年率的话,大约有67%,这就高得吓人了。怪不得,专门的打新基金也会出现。

不过,市场终究是有效的,这么高的打新收益,必然吸引更多的人打新,进一步压低中签率。到了最新有数据的2016年2月,中签率被压到了可怜的0.06%,打新预期收益只有0.13%。排队打新的收益,完全消失殆尽。由于2015年11月以来打新不再需要沉淀资金,打新没有资金成本,预期这个收益还会下降,趋近于零。

新股打新收益看起来很高,但是在残酷的市场机制面前,终究是镜花水月。可惜的是,这么有效的机制,被排除在了新股发行定价之外。

(本文写于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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