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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解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争议数量逐年上升。表2.22006—201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案件情况部分统计资料来源:《2014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从表2.2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呈现递增趋势,涉及人数也有一定增长。集体劳动争议不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劳动者的群体利益,处理不当将造成严重的冲突与对抗。工作时间过长容易造成过度劳动,损害劳动者健康,严重导致职业病和“过劳死”等现象。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解析

(1)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争议数量逐年上升。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主用工的权力,职工也没有劳动自主权,因而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随着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确立,企业越来越重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追求劳动力的最佳组合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力求降低人工成本:而劳动者为了取得最大化的劳动报酬,追求和谐人际关系和舒适的劳动环境,得到更好的劳动条件和更多的闲暇时间,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发展,冲破了劳动用工和劳动就业由国家统包统配的旧体制的束缚,改变了过去一次分配定终身的状况,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更多的灵活雇佣关系,这些使得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的发展表现出不稳定的趋势。《2014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见表2.2),2005年当期案件受理数为313773件,而2012年当期案件受理数达到641202件,同比增长了48.9%,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上升,劳动者当事人数也从2005年的744195人增加到2012年的882487人。

表2.2 2006—2013年全国劳动争议案案件情况部分统计

资料来源:《2014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从表2.2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呈现递增趋势,涉及人数也有一定增长。2013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为665760件,涉及劳动者人数为888430人,分别是2006年的2.1倍和1.3倍。从倍数来看,案件增长倍数快于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的增长倍数,说明劳动争议正趋于扩大化、分散化状态;虽然从劳动争议案件年增长百分比的绝对数看,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不可忽视的事实是,案件发生的基数有所上升,同时集体争议案件数量及涉及人数也在明显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除在2011年略有下降外,总体上呈现逐年大规模上升的趋势。从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占劳动争议总案件数比率上看没有超过5%,但是集体劳动争议涉及人数占当年劳动争议人数的比率都在20%以上,这说明尽管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集体劳动争议不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利益,而且关系劳动者的群体利益,处理不当将造成严重的冲突与对抗。因此,集体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中之重。

(2)劳动双方力量失衡,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尽管契约化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关系建立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劳动双方现实上还是不平等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劳动关系运行呈现以经营者为主导的体制特征,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劳动者成为经营风险外部化的对象。绝大多数劳动者认为企业的经营者与一般职工的目标存在差异:经营者的目标是企业的利润、效率和企业的形象;而劳动者的目标是工资、劳动条件的改善和职业的稳定性。在企业追求效率的前提下,经营者的权威得到了极大的增加,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以经营者为主导地位,使得经营者比较容易地向劳动者转嫁管理、决策失误的成本,而企业的一般员工则可能成为经营风险外部化的对象。下岗和失业成了某些经营者强化其管理权威的最为有力的手段。企业经营者掌握着企业的经营权,拥有对职工进行管理和支配的权力,尤其是在转型过程中,很多权力在使用上界限模糊、规范不明,同时又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制衡机制,一些经营者越权或滥用权力,使权力失衡问题更为突出,尤其是非正规就业者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劳动报酬普遍较低,难以享受法定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在一些私营企业中,劳动条件较为恶劣,安全事故频发,劳动者常常成为安全事故的牺牲品;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恶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等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劳动者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超时加班严重。尽管我国《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都对劳动者在加班方面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企业违反规定,存在比较严重的超时加班现象。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九成行业周工时超过40小时,过半数行业每周加班4小时以上。其中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加班现象较为严重,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无特殊需求企业”应遵守的最高工时限制49小时(见表2.3);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看,周工作时长在48小时以上的以高中及以下的劳动者为主(见表2.4)。在带薪休假方面,我国属于全世界带薪休假最少的几个国家之一,带薪年假少于10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表2.3 不同行业的超时加班情况(单位:小时)

资料来源:《2014年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

表2.4 按受教育程度的城镇就业人员周工作时间构成(%)

资料来源:《2013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工作时间过长容易造成过度劳动,损害劳动者健康,严重导致职业病和“过劳死”等现象。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每年“过劳死”人数约有60万,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2013年中国总报告新发职业病26393例,煤炭有色金属机械和建筑业的职业病病例数占报告总数的73.5%。同时,工作时间过长、工作压力过大,引发劳动者出现焦虑、抑郁、情绪消沉等各种心理健康问题,自杀现象时有发生。(www.xing528.com)

第二,克扣和拖欠工资。近年来,克扣和拖欠工资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更是严峻,仅2013年,在665760件受理的案件中,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的有223351件,占总案件数的33.5%(见图2.8)。

图2.8 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情况

资料来源:《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取得长远持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新配置生产要素和劳动力资源,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生产结构、进行科学化管理,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并且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企业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样就导致没有接触过高新技术、跟不上科技的步伐、年龄偏大的职工大量失业。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大城市去寻找就业机会,而且由于高校扩招,每年从高校毕业的学生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些情况使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面临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为了得到来之不易的工作而宁愿放弃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遭受了各种不公正待遇。由于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获得劳动岗位,甚至不敢对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这也导致了一些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们的权利,拖欠克扣他们的工资。这种行为加剧了我国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得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明显上升,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3)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1995年我国出台了《劳动法》,该法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劳动关系调整、用人单位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许多规定,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变革,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互联网经济这一新型的经济发展形式出现,这就使得劳动关系表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灵活性的特点,劳资冲突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性的特点。因此,现有的《劳动法》对于解决多样化的劳资争议已经显得落后,需要加以修改。在《劳动法》里,由于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从整体上给出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的实施细节及各方面的详细内容并没有加以说明,这使得《劳动法》名不副实,不能完全发挥其法律法规的作用,给劳动执法部门造成了执法限制,也阻碍了我国劳动法体系的建设

除此之外,在劳动争议的处理方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采取的是“一裁两审”制度,由于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4)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关系监察调控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劳动关系虽然是基于劳资双方的意思自治而缔结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由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悬殊,他们之间在缔约能力上并不平等,形成了资强劳弱的格局,表现为劳动者劳动报酬偏低且被拖欠,劳动者人身安全遭到侵害,劳动争议增多等。在这种背景下,劳动监察作用日益凸显。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保障强制性劳动法律规范有效实施为职责的劳动监察被纳入国家发展体系之中,作为一种必需的国家干预责任和政府的法定义务加以构建。

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者数量庞大,再加上实行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劳动关系复杂,这对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力、物力和监管体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当前劳动监察资源紧缺的现象日益严重,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纠纷,监察部门早已显得无力应对。

(5)工会力量薄弱,缺乏民主、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

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一种劳动者能够通过行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表达诉求的劳动关系。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缺乏民主、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恰恰成了制约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在震惊全国的吉林通钢事件[1]中,由于不满企业的重组导致万名职工聚集冲击厂区,最后企业的总经理更是被殴打致死。通钢悲剧的发生从表面上看是群众不满企业的改制和重组,但根源仍是如何面对民众诉求、保护民众利益的问题。以上事例也恰好暴露了劳动者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和不足。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需要帮助劳动者维护他们的权益,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去,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均衡起到中介调节的作用。在企业中,工会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在表达劳动者利益诉求方面负有特殊的职责,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工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自身力量欠缺,工会组织大多数时候依靠企业的管理层,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起不到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数据显示,2012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件数为246615件,调解成功的劳动争议件数为122725件,这说明工会力量的弱小。第二,虽然我国有明确的《工会法》,但工会组织大多只能在国有企业中建立,非国有企业很少会组建或支持工会,这就导致了职工合法利益诉求找不到渠道。第三,虽然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但是这种劳动力容易发生变动,因此并没有被工会组织充分利用。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劳动者的意志得不到有效的传达,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矛盾也就随之而来。因此,改革现有工会组织体制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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