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频发的劳动关系冲突,促使我们反思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源,并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确立理论依据。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核心思想,该假设认为,每个经济行为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追求约束条件下的个人效用最大化。理性经济人假设包括:第一,自利假设,即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斯密在其经典巨著《国富论》中的名言“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5];第二,理性假设,即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在良好的社会秩序下,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会无意识地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如同亚当·斯密所说,“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传统经济学之所以作出这种基本假定,有其社会学和哲学基础。首先,传统经济学认为,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生存是人类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离开了生存,人类的其他任何行为都无从谈起。同时,资源是稀缺的,因此人类要在资源稀缺的约束下生存下去,理性经济人就成为人类的一种本能,自利就成为决定人类经济行为的最重要因素,因而建立在资源稀缺性和理性经济人假设之上的自由经济就成为一种必然的制度选择。其次,基于科学主义的基础,传统经济学舍弃了人类行为的复杂性和社会性等特征,抽象出人类行为的经济性和理性,形成了理性经济人假设,从而建立了对人类行为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并可以运用数量方法对人的经济行为进行确定性分析,使传统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在其自身框架下日益完美和精确。这充分显示了理性经济人假定的科学主义哲学特征。
如果换个角度重新审视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那么这个假定意味着人的行为动机是利己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活动中的唯利是图提供了理论基础。尽管斯密指出,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看不见的手”会引导理性经济人的自利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福利。但问题的关键是,当这种制度安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理性经济人的这种自利行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福利,值得我们思考[6]。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双方追求各自利益的自利行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如果雇员的目标被理解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雇主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那么此时劳动者就被视作一种与其他生产资料同质的商品,只是因有怠工偷懒倾向而需要经济性激励。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工资、薪水、福利和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就由劳动力市场决定,而不是由个体的雇员、雇主和国家决定。同样的,劳动关系双方的冲突可以在市场中得到解决,但前提是雇员和雇主在经济力量、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保护以及政治影响等方面是平等的。遗憾的是,雇员和雇主在上述各个方面往往是不平等的,因此,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可以说,这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就是制度不完善情况下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因此,在传统经济学看来,这种劳动关系的对立似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同时,按照传统经济理论,劳动关系双方也存在合作,但这种合作是比较被动、消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劳动关系的合作依靠法律调整。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而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劳动法律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律毕竟是以事后惩罚为主,完全依靠法律法规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当前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第二,道德约束。不可否认在现实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合作离不开伦理道德的软约束,即双方尤其是资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兼顾道德维度。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道德受到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制约。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以信用为核心的道德建设也显得相对滞后,因而道德约束的作用有限。第三,舆论监督。伴随社会的进步网络舆情传播工具越来越普遍,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无论是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文明,还是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人为的障碍和压力,这本身又反映出社会不和谐的一面。四是惩罚机制。随着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成功运用,传统经济学中的合作行为在博弈论的视角中被刻画为完全信息无限次重复博弈,或者是不完全信息有限次重复博弈,即声誉模型。这些博弈模型建立了在自利基础上对不合作行为的惩罚机制,通过这种潜在的惩罚机制,迫使自利的经济行为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采取必要的合作行为。
然而,在传统经济理论中,上述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按博弈论的观点,经济博弈中的纳什均衡都是非合作均衡,或者说是低效率均衡,因此不合作是自然的常态,而合作则被解释为被迫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传统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并支持了社会经济中包括劳资关系在内的矛盾和冲突,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互动的过程中产生各种不和谐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2)劳动关系统一的理论之源——“社会人”思想。(www.xing528.com)
在经济人假设的背景中,劳动关系的对立与冲突始终得不到根本性的纾解,寻求劳动关系的持久协调与统一需要在理论上另辟蹊径。我们首先可从马克思那里获得启示,现实中的人不是彼此孤立而毫无关联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任何动机及行为都离不开他所处的社会条件。以梅奥为代表的行为科学家认为,人们除了从事利己的经济行为,还具有源于责任感、光荣感、怜悯仁慈之心、对亲族之爱或单纯由于习俗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单纯用经济人假设无法解释的。
从“社会人”的假设出发理解劳动关系,劳方被视作社会人或情感人,这意味着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影响因素,不仅仅是物质方面,还有社会和心理因素。也就是说,人不但追求较高的收入以便改善经济条件、谋求较高的生活水准,尊重、地位及自我实现等社会需求也会成为工作动机,这种需求的满足程度越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越高,生产效率也就越高。
“社会人”的思想立场,使我们将劳动关系从主流的经济学的狭窄视阈中解放出来,突破劳动双方仅仅是单纯的商品化关系的传统思维盲点,将双方赤裸裸的交换关系复原为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交往关系,将片面的经济问题转化为全面的社会问题。没有这一理论视角的切换,劳动关系的分析就不能走出“从对立到缓和,到冲突、再到平息”的循环怪圈[7]。事实上,劳资关系确实并非只是经济学意义上作为要素所有者的劳方与资方的利益交换关系,或者作为雇主与雇工的雇佣关系。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劳动关系是管理层与员工层的互动关系;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劳动关系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交往关系;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劳动关系是以资产和管理收入为主的富人阶层与以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为主的工薪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这些关系中,虽然双方有着不同的角色和身份,但双方都是平等的伦理主体。在遵循相应的职业伦理、契约伦理和社会规范条件下,劳方与资方都将循其位而行,其关系必然是合作性的、建设性的。
(3)劳资关系对立与统一的相对性和绝对性——两种思想比较。
劳动关系从根本上讲是“资方”(管理方)与“劳方”(员工个人及员工团体)等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安排,以及由利益引起的合作与冲突的总和。因此,研究劳动关系的微观机制需要从微观层面上关注涉及劳动关系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博弈论作为研究经济个体之间互动的分析工具,是分析劳动关系各方利益互动的理论工具。但是经典博弈论的思想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各怀自利的行为动机,博弈中存在着一种使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状态。该范式的分析表明,劳动关系双方作为企业的两个基本利益主体,始终处在一种对抗的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既冲突又统一,而冲突是绝对的,统一是相对的,双方在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角逐中分别采取策略性行动,从而达到各个利益主体都接受的均衡,该状态是各方暂时的妥协,当某方主体采取新的行动和策略来提高自身利益时就必然打破旧有的均衡,如此不断推动企业提高效率、优化结构,使各方利益得以增长。该过程简言之即在冲突中合作,在斗争中增长。
社会人抽象下的理论分析则表明,在企业的利益共同体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虽既有统一又有冲突,但双方的统一与合作是绝对的,对立与冲突是相对的。合作是企业产生的逻辑前提,没有这一前提,劳动关系双方不可能作为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走到一起,结合成为一个特定的企业组织,合作对于劳资关系的形成是第一要因。劳动关系双方因为合作而产生企业,如合作良好则效率会提高,如合作程度递减而冲突程度递增,则生产效率下降乃至企业解体,劳动关系终结。这种合作的良好程度取决于双方伦理意识的强弱及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
由此可见,在“理性经济人”思想指导下,劳动关系双方会矛盾重重,其合作只是“工具理性”意义上的相互利用与妥协的合作;而在“社会人”思想的指导下,其合作则是“价值理性”意义上的相互尊重、彼此负责的合作,故具有根本性、持久性和稳定性。追求合作中的冲突最小化与谋取冲突中的合作最大化相比较,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思维模式,因此是不等价的,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实践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