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社会监督治理机制,引导社会多方参与
增强社会参与度和社会活力是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要建立形成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认证认可治理体系,社会监督治理是认证认可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认证认可社会监督体系及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要完善社会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要在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补社会监督的有关条款,明确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对认证认可社会监督的权利,为公众参与认证认可社会监督提供法制保障。二是要依法制定认证认可社会监督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认证认可信息公开机制,形成社会监督渠道统一监管机制、社会监督信息受理处置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激励保护机制,明确公众参认证认可社会监督的程序,积极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为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提供指引和机制保障。三是完善宣传培育机制,提升宣传工作水平,健全多元的投入机制,完善宣传培训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加入对认证认可相关培训和宣传。
在完备的社会监督治理机制上,要积极引导社会多方积极参与对认证认可的监督活动。第一,必须大力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当前我国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并不成熟,参与社会共治能力较弱,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水平的提高,增强其公信力,不断提升其参与社会共治的能力。第二,要提升社会大众的参与水平,尤其是社会消费者对认证认可监督的参与程度和能力,大力宣传和推广3C认证、ISO9000认证、ISO4001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有害物质管理认证等内容,增强社会大众对认证认可相关功能和效用的认知水平,加大对认证标志的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对认证认可品牌的选择能力;建立畅通的认证认可参与渠道,鼓励公众有效参与对认证产品的评价和建议,在认证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第三,要提升新闻媒体的参与程度。认证机构和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认证认可相关全热点问题的舆情监测和协调处置,认证机构要持续加强新闻媒体的利用有效提高认证认可的公信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大力加强第二方消费大众评价监督机制
消费者作为利益相关的贸易第二方,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拥有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立法对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给予了规定。认证认可作为一种市场信任传递工具,其效用是消除“信息不对称”,这种效用最终作用在消费者身上,消费者基于对认证结果的信任进行商品选择,消费者对所购买通过认证商品的评价监督结果,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认证认可的效用水平。
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消费者权利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因素,消费者群体对于企业及其信用提供方履行产品责任或社会责任状况监督评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多数消费大众的监督行为都是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才以“声讨”的形式出现,消费者对于商品与服务满意度的评价方式几乎还停留于“用脚投票”的原始阶段,消费者权利诉求的渠道尚待进一步拓宽畅通,以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会被虚置和弱化。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消费者评价机制建设,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形成重视、鼓励、保护消费者监督权的社会氛围,通过作为贸易第二方消费者的评价监督,实现对认证认可效用水平的市场性评估,对接认证认可诚信管理体系,实现对认证认可资源的良币驱逐劣币效应。(www.xing528.com)
做好第二方消费大众评价监督机制建设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依据国际贸易通则健全消费者监督评价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保障消费者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明确详细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具体权利,制定清晰具体的操作细则。二是要综合考虑海外消费者参与监督评价的可行性,统一规范各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制度上为其搭建起一条能够有效参与对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有效可行通道,要特别针对出口商品要建立海外消费者的监督评价信息通道,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消费者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评价,定期采集和采信消费者所反馈的对于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评价结果,依据消费者监督评价反馈的信息,更新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诚信档案,追溯认证机构的不端行为等,进而促进规范认证认可市场交易秩序。三是要调动消费者的参与监督评价的积极性,建立消费者监督评价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认证机构传递的可信信息进行主动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评价信息,对海内外消费者的监督评价行为进行引导和支持,逐步培育形成全球消费者对我国商品监督保障机制的信心,进而有效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海外市场感知质量水平。
3.完善健全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机制
社会义务员监督机制是发挥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作用的有效手段,是认证认可工作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成分,是贯彻认证认可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机制、新形式,能够很好地规范认证工作、提高认证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2006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已制定«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并且已在一定范围内进来了实施应用,开展认证认可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开展对认证认可机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证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认证认可的持续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的来看,当前认证认可社会义务员监督制度的实施应用范围还不广,仍然处于试点性阶段,在具体实施细则、应用模式、人员素质能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提升,主要应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持续改善。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认证认可义务监督员遴选机制,明确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的遴选标准和遴选模式,选聘政治过硬、法律意识强、专业对口、作风正派、热衷公益的社会群众担任义务监督员,要吸收部分海外人士参与义务监督。二是要加强义务监督员专业知识培训,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提升义务监督员专业化能力,例如:在绿色认证领域,要加大对社会义务监督员在能源管理体系、节能减排、能效达标对标等方面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融合应用“互联网+”技术,完善义务监督员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开展义务监督员工作总结例会,及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认证认可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完善通报反馈制度,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四是完善义务监督员激励机制和行为规范机制,对成绩显著的义务监督员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五是稳步推广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逐步扩大实施应用范围,建立义务监督员实施推广机制,逐步从省一级义务监督员推广到县市、再到乡镇区,建立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义务监督员网络,保障和促进认证认可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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