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化认证认可制度和体系改革创新,打造认证认可现代治理体系
要深化认证认可体制改革,完善认证认可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参与、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的认证认可体制机制,打造认证认可现代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保底线职能,严格控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大力促进认证认可拉高线效应,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通过简政放权、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从业机构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品牌信誉,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和保障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强制性认证制度,重点突出强制性认证“保底线”作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建立产品风险评估机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产业成熟度,建立出口产品强制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将低风险产品逐步调出强制认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二是要创新自愿性认证制度,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优化标准体系,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开通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出口产业转型升级;要大力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开展绿色有机、机器人、物联网等高端产品认证,增加出口产业优质产品及服务的高效“信用传递”供给,支持运用认证手段推进国际品牌建设,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出口产业国际竞争力。三是进一步完善国家统一认证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符合国际通用规则的做法,加速向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制度转变,加快建设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鼓励认证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出口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四是积极推行“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梳理涉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认证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
2.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治理决定性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质量治理制度才由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合格证制度和抽查制度转变到市场机制调节下的认证认可制度,“消费者缺位”和“政府越位”特征非常明显。认证认可作为一种质量治理的市场机制,其效用的发挥要求必须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质量治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质量治理的作用。
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第一,要确立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破除各种市场壁垒,进一步加快各类认证认可产业要素市场化进程,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逐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认证认可市场体系,加快形成认证认可从业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企业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认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格局,着力清除旧体制遗留的各类不符合现代市场发展需求的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第二,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市场规则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将法治贯穿于认证认可工作始终,用法治方式巩固认证认可的改革发展成果,将政府质量治理行为规范在法制法规范围之内,防止“政府越位”;同时利用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认证认可机构行为,强化对认证机构的监管,促进认证认可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资质认定程序,强化行政管理效能,激励激活各类市场质量治理资源要素,推动政府质量治理职能深刻转变。第四,要紧盯发达国家合格评定制度的新动向,积极借鉴发达国家认证认可体制的先进做法,推动我国认证认可制度体系与国际通行治理规则有效衔接,形成符合我国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市场治理机制。(www.xing528.com)
3.完善和优化政府监管职能,打造新型认证认可监管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与政府监管规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认证认可效用的发挥与政府信用有着一定的依赖关系,认证认可制度的价值追求在于公正地传递市场信任,因此政府对认证认可规制管理的价值所在也必然是公正。政府对于认证市场的监管必须按照公正价值的要求,以守底线为首要目标,“从维护认证行业利益向维护消费者利益目标调整”,保障和维护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将认证认可的标准和法规及认证机构的信誉度向全社会公布,加大对认证认可行业不规范的机构和人员的惩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同时,认证认可作为一种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具有改善市场供给、服务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开放等突出作用;对认证认可的政府监管规制要立足于大市场、大监管的格局,激发认证认可市场活力,创新执法监管体系,打造新型认证认可监管体系,进而不断提升认证认可公正性,优化国际营商环境,提高认证市场供给的国际公信力,进而有效保障和提高认证认可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效用水平。
因此,认证认可的政府监管的职能在于维护市场公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优化国际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认证认可有效性,当前时期打造新型认证认可政府监管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认证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宽实施机构准入限制,推进检测认证市场开放,在认证领域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就是以改革增活力、向改革要效率,使认证认可更充分地凸显“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更有效地发挥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作用。二是要积极探索强制性认证行政许可的深化改革措施,落实指定认证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探索“指定”模式创新,督促认证机构对委托的检查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健全责任追溯机制,严把认证过程质量关。三是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必须在政府放权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把该管的管到位,严厉打击认证机构及其委托检测机构在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认证行为,确保认证认可市场“活而不乱”。四是要建立认证机构的诚信管理机制,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合理的黑名单制度,对于违法违规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行业禁入。五是要加强对对认证认可相关的政府机构的监督,防止“政府失灵”,一方面认监委和地方两局自身要落实认证认可的法规和程序,另一方面重视社会对政府的监督,重视社会各界对政府机构和认证机构的投诉,关注媒体的批评与报道,对社会监督投诉和建议进行及时反馈,保障和提高政府监管的公正性,提升认证认可的有效性。
4.强化多元共治监管,构建认证认可行业治理良好秩序
认证认可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效用的发挥需要政府、企业、认证机构、消费者、社会中介组织、媒体等多方面主体的参与,共同形成国家质量治理体系框架下的多元共治格局,建立认证认可行业治理良好秩序。首先,要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摆脱简单粗糙的命令式执法监管模式,有效发挥市场无形之手和社会中介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政务环境。其次,要进一步依法规范认证认可从业机构行为,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从业技术门槛、行为道德等方面的要求,提高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从而保障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要求。再次,要建立认证认可社会监督队伍和机制,引导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质量治理,形成质量社会治理的良好格局。最后,针对出口出口商品认证认可发展需求,积极探索有益措施,建立和完善多元共治的认证认可行业治理体系,促进各个认证认可各监管环节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形成多元共治的“1+1>2”的整合效应,保障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加快提升认证认可供给水平,推动认证认可服务业步入品牌化、专业化发展之路,实现认证认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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