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制度法制化,是保障福建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实施和运行的前提。制定专门法规,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节能环保政策和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使政府的节能环保责任真正有法可依。为此,必须加强福建节能环保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为全省节能环保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结合现实和长远,以生态补偿为例,需要制定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是闽北、闽西、闽东地区生态补偿的法规。闽北、闽西、闽东地区是福建江河源头区、重要矿产区、水土流失敏感地区,位于福建江河上游,其生态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中下游及全省广大区域,从而影响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比如,适时制定《福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条例》,将闽北、闽西、闽东地区生态补偿政策作为其主要内容之一,从法律法规上确定闽北、闽西、闽东地区生态补偿的合法性,福建省政府以及沿海生态受益地区政府应逐步加大闽北、闽西、闽东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另一方面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补偿法规。目前的资源管理立法基本上都是按行业、分要素进行,导致不同资源法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而新的生态问题和生态保护方式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项生态保护法或生态补偿条例,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www.xing528.com)
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属实,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承办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或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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