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政策改革的重要尝试,必须重视加强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法制能力建设,为政策的推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供给,保证排污权交易整个过程的规范化。现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比较滞后,并没有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仅有关于排污许可证的一般性规定,缺少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支持。从法律角度讲,要推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转让市场,就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从法律上保障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从法律上保障有权出卖其富余排污权的卖方、有需要购买排污权的买方,从法律上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目前我国法律还不具备上述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切单位和个人只有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有向环境排放基本污染量的权利;对单位和个人超额治理污染的行为,法律规定可以给予奖励,但法律上没有创设可用于交易的富余排污权的概念;我国法律既没有承认有权出卖其富余排污权的卖方,也没有承认有需要购买排污权的买方;既没有创立排污权交易的市场规则,也没有规定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管理机构。(www.xing528.com)
因此,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时,应明确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污权监管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进一步明确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中政府和企业以及中介主体等分配主体和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和违法责任等,规范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提高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确保排污权交易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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