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负责的生态补偿能减少讨价还价和搭便车行为,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由于激励不足及监督成本高昂,我国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低效率的行为,所以有必要在生态补偿中引入市场交易。生态补偿中的市场交易是指通过市场调节促进生态服务的外部性内部化。《决定》提出要“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4]
1.排污权交易
在运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价值原则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使生态环境容量的资源属性得到体现。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已在多个城市开展了排污交易试点,涉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等。
2.一对一的水权交易模式(www.xing528.com)
水资源的质和量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状况有直接关系,通过水权交易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而且有助于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因而可以作为实施生态补偿的市场手段之一。我国已经在一些流域实行了水量分配制度,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基本构建了水权交易制度框架,并在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基于不同的水量分配方式,目前在我国试点的水权交易有跨流域上下游的水权交易、跨行业的水权交易和不同用水者之间的水权交易等不同形式。
3.协商谈判与区域共同发展机制
协商谈判是解决跨界环境问题以及全球环境问题惯用的方式,通过会议协商和各方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共识并制定解决方案,生态补偿也可以通过谈判的途径实现。我国生态补偿的市场交易机制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大多靠地方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都有准市场的特点。要想推进生态补偿的市场交易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生态资源的初始产权市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