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解决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制度,它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多项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为此,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我国解决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制度,它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多项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是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最容易实施的手段。为此,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设区市、县(市、区)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按照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www.xing528.com)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态效益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改进转移支付办法,突出对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设立对重点生态区的专项资金支持模式,将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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