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我国已把环境保护纳入“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框架体系,并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作出了庄严承诺。我国一贯支持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全球气候谈判、国际环境发展等全球性会议,在推进南北合作的同时,与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能源资源等领域形成了制度化合作机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推出了多项旨在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作为缔约国,我国有责任把所承诺的国际义务纳入国内各项生态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是国际环境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和程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政治经济的众多领域,尤其是在国际贸易方面,生态化设计、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我们要继续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时,有必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我国尽快适应当前环境保护进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并成为全球政治、经济热点话题的新形势,适应贸易与环境的新变化。
(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12月6日,人民网2013年12月6日全文转载,有修改)(www.xing528.com)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www.sn.xinhuanet.com/2013-11/16/c_118166672.htm,访问日期:2013年12月15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