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健全和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比如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取得与交易机制、水权制度和“碳汇”机制。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比如加快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价格机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不断完善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绿色贸易、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投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第二,构建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党政干部考评机制,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全面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权重。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已有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土地和水资源管理等制度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生态文明建设机制。
第三,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建立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政策体系。目前我国虽然有一部《环境保护法》,但主要是关于污染防治的内容。此外,国家还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一批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其结果是人为割裂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完整性,造成了多部门管理而这些部门又管不好的局面。建议国家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尽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实施。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已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做好立、改、废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之间互相协调,确保每一项制度都有配套实施的制度、程序和保障措施。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一套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内部互动、上下联动的整体执法机制;环保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提高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人大监督,开展政协监督,扩大媒体监督,发动群众监督,健全资源环境执法监督机制。
(原载《发展研究》2013年第12期,求是理论网2014年1月10日、人民网2014年1月13日全文转载,有修改)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www.sn.xinhuanet.com/2013-11/16/c_118166672.htm,访问日期:2013年12月15日。(www.xing528.com)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c_1113015330.htm,访问日期:2014年10月28日。
[3]本报评论员:《抓好生态文明建设这项政治任务》,《人民日报》2015年5月6日第1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98页。
[5]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3页。
[6]张高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 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求是》2013年第24期。
[7]张高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 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求是》2013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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