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财政政策
财政支付能力是基础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障性住房体制运行的效果。目前应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渠道,完善符合要求的财政体制,形成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要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事权并给予相应的财权。建立保障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如发行债券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进行融资。
2.完善土地政策
在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优先供应的同时,积极探索将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保障性住房供应相结合,形成新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模式。通过将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混合建设,使不同收入阶层同时享受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的权利,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完善税收政策
将征税环节从流转环节向保有环节转化,尽快开征物业税,提高非自住住房或高档房产的持有成本,抑制住房需求总量。建议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继续给予契税优惠,并根据面积不同实施不同档次的税收优惠,引导普通住房合理消费;购买第一套普通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其贷款利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基中予以扣除。改革住房租赁税费制度,制定合理的租赁税负标准,将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总负担降低至占租金比例的5%以内。为提高保障性住房购买能力,建议对购房人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抵押贷款的收入部分也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www.xing528.com)
4.完善金融政策
制定分类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制度,在继续实施差别“首付比例”政策的前提下,结合住房面积和购房性质(首次购房、自住、投资等),按低(限)价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增加贷款首付分类层次,降低购买小户型普通自住住宅的首付比例,提高其他层次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对保障性住房贷款实行区别利率、贴息、政策性担保、降低首付比例和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住房。
5.以地方立法规范住房保障行为
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很短,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各地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住建部等部委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方面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因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当适时制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明确城镇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明确政府主管机构及主要职能;明确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考核机制;明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标准、住房保障目标及方式、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筹措租赁房源等。总之,要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和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有权威的界定。
(原载《发展研究》2011年第3期,人民网2011年8月15日全文转载,有修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