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做了强调。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在财政上确保负责提供服务的地方政府具有均等支付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确保每个公民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能够有机会接近法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过程。
党中央之所以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其特定的现实背景。目前我国GDP已经达到20多万亿元,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增长了近13倍,堪称世界经济奇迹。GDP快速增长,国家综合实力逐步增强,财政收入规模迅速扩大。在喜人的成就面前,也清楚地看到人们在各方面的差距随之拉大,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城乡差距,目前我国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经济差距十分明显,包括教育、医疗、交通、信息、就业等各个方面;二是地区差距,这种差距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而不断扩大,东部突飞猛进,中西部发展滞后。(www.xing528.com)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我国“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着力点之一。
其要点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核体系,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行政问责,使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成为政府重要职责,做到在不同阶段提供具有不同标准的、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其领域既包括公共设施、公共医疗、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等,又包括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同时还要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此外,在强调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提倡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参与,这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所倡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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