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走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路也是邓小平反腐倡廉思想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不赞成毛泽东通过群众运动来惩治腐败的大民主治腐思路。早在1957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25]所谓“小民主”,就是要发扬有法律规定、不脱离党的领导的民主。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当我国的经济建设遇到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腐败现象的干扰时,他及时地提醒全党:“对待这些问题,我们不能再走老路,不能再搞什么政治运动。”[26]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
其一,用法律来实现民主,保证民主,实现民主与法制相结合。在谈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27]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8]。(www.xing528.com)
其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需要建立和健全法制。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29]这是导致“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起,邓小平就一再呼吁:要尽快地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加强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建设;要通过各项法律和法规的制定,来明确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公民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要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邓小平还提议人大常委会取消了国家宪法中“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条款,废止了这种经实践证明并不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
其三,社会主义的法律不仅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可靠保证,还是打击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包括惩治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邓小平多次提出,要通过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包括罚款、重税一类经济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在处理现实社会中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问题时,他提醒全党“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30]在进行反腐败斗争时,他一直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1]这就提出了要将反腐倡廉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倡廉肃贪的法律制度,依法制止和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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