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能够对所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过去经济业务形成的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未交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报酬等债务总量进行全面的核实清理。
(一)以合同、项目任务书、文件、政策等法定依据为基础,对到期应付未付款项,可以由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同时向各相关债务方(应付款项)经济组织和债权(应收款项)经济组织发出对账函证。如债务方经济组织不能在限期内提供拒绝付款、延迟付款的合同约定、法律判决书、仲裁书、扣款证据等法律证据,如果各债权经济组织的所在地的主管工商管理登记注册部门盖章确认债权单位经营正常,税务部门证明债权单位纳税情况正常后,债权单位应连同本单位连续多年挂账的应收款项明细账页一并寄回相关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经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可将债务方经济组织的应付款项支付给正常经营的相关债权单位。
这个工作量是巨大的,意义和价值是非凡的。站在全国角度,可以将各经济组织多年无法收回的资金回收到账,长期拖欠的挂账债务得以偿还,应付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报酬得以兑现,欠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类税金可以及时清缴,反复续贷的银行借款可以真正归还,不必再承担沉重的还本付息压力,彻底消除多年来无法解决的“三角债”顽疾,恢复各经济组织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国家法律之强大力量,保障经济组织能够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政府行政、事业履职、生产经营、投资决策和融资战略,有效打击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恶意行为,消除各经济组织总资产虚高的假象。
(二)确实不需要支付的长期挂账债务,经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与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共同核实确认并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各经济组织可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给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增加25%的税收收入,解决各经济组织长期挂账问题;根据收集的相关合法证据,属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坏账核销的相关政策规定,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政策性或经营核销,避免坏账的长期挂账,做实资产负债存量。
(三)经过对各经济组织历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理核销后,可能会显现一批长期资不抵债的单位。资不抵债的经济组织,首先应报经各级政府审批。根据各级政府的批复,已经没有特定存在价值的经济组织,应当依法进入公平拍卖、破产清算等程序。国家和社会不应继续允许那些经营管理不善、账面亏损或隐性亏损严重的经济组织存在。原因在于,这类经济组织不但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还严重制约、影响甚至拖垮了很多与之发生过往来的经营管理基本正常的其他经济组织。
(四)经过对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的对账、清理、核销、偿付后,及时支付到期债务将成为整个社会完全正常的商业行为、商业信誉,与党中央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一致。通过漫长的、反复的法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无奈的维权行为将减少到能够预想的最低程度,整个国家和社会必将走上良性循环和发展的法治轨道。(www.xing528.com)
(五)在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强有力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各类经济组织将会以更加周密的方式进行资信调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签订合同,以更加谨慎的态度约定付款条款和违约责任,以更加强烈的责任心履行合同,以更加诚信的理念支持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践行按期付款和赔偿责任义务。
(六)各类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必须按管理要求,及时报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合同付款条件、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通过计算机自动控制、主动提示功能,到期债务由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按时划转。没有法律法规或合同等依据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资金将不得随意支付,更不可能按照经济组织的主观意图,支付到与法律法规或合同不符的其他单位银行账户中。
(七)及时收缴经费结余。纳入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后,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对照预算管理政策、专项资金设计预算任务书、经费收支情况审计报告、项目完成评审报告等文件资料,核实确认各类经济组织历史形成专项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情况,以及国家和地方财政拨付的资金所形成的账面财政资金结余。按照现行政策,凡挂账时间超过2年的经费结余,没有新增法定或批准用途的,可以就地收缴国库。
(八)清理各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现金不足问题,存在影响正常事业发展、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这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政策。其中,债务方经济组织可用的实物性资产(固定资产、产品、商品等)、无形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各级政府批准后,拍卖折算为现金,或者直接以实物资产抵顶清偿所欠债务,可以作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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