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所指的政策泛指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应遵照执行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内容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物资购销、生产、加工、经营、价格、销售、成本费用、各类税金、税后利润,安全质量、专利技术研发、广告、资质等级、股价及时上市策略等方面的政策,具有广泛的政策执行意义。出于国家利益考虑,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的各类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制度,在会计核算和综合监管过程中,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将会监督各级各类严格认真执行国家的法规规章政策制度,重点是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这也是国家会计核算中心得以确认经济业务合法性,编制相应记账凭证,形成会计账簿,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的政策依据。
从时间和环节上,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
(一)事前监督管理环节
在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时,经济业务必然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为了确认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很自然地,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必须向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提供现行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和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的财务人员、特别是法律人员应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凡发现与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违背、相冲突的地方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有权利、有义务提供政策制度制订方面的专项报告,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按要求限期修订并报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备案。已经发生的相应经济业务,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不予承认和入账,并且,要在相关的原始凭证上加盖“不符合相关政策制度,不予受理”专用章,落款应为XXX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审核人员应签字确认。
因此,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最好的做法是,凡是首次发生、不能确认经济行为、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合法性问题的,应提前向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的法律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进行书面咨询,得到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的书面确认后,再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按约定付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凡得到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书面确认的经济行为、同类会计业务事项,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不得拒绝受理,否则,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有关人员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相关人员要接受同级或上级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事中监督管理环节(www.xing528.com)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必须以国家(以及国家政府组成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政府规章政策、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作支撑、为依据,并经本单位签字审批确认;凡经济业务的发生,不符合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依据的,或者内部管理签批审核控制程序有缺陷,或者经济业务发生的依据不充分、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不得存在的5类违法行为等情形时,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各类审核人员均有权拒绝签字、编制记账凭证,应当退回原始凭证,要求更正、补充、完善;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扣留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请求核实调查处理。
对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日常发生并提供的原始凭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应当随时做出记录,复制依据,定期、不定期向相关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报告,要求各经济组织进行系统性的整改、完善、提高,并向上一级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上报政策执行和内部管理控制整改报告,提出具体整改思路、措施和办法。
(三)事后监督管理环节
在事前审核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内部管理制度环节和事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环节后,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已经很大限度地保障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政府和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在每一笔经济业务中的贯彻落实,但是,在连续完成各级各类经济组织一定时期的经济业务后,经过系统分析、前后对比,仍然可能发现各经济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时存在不合理、不合法、法律法规冲突、相互矛盾等方面的各类政策问题,需要各级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定期召开全国性、区域性的政策制定、执行方面的系统、全面、综合的分析研究会议,分别向国家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制定、执行问题专题报告,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属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方面的,由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统筹考虑;属于地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各类经济组织要限期修订完善相关规章政策、内部管理制度,并向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上报政策制订和执行情况整改报告,在新发生的经济活动过程中认真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实施会计核算和综合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能够直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能够由国家政府制订实施细则、解释说明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政府、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可以考虑是否重新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以免因法律知识不足、政策水平有限、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理解认识不到位等情况,所制订的行政规章、内部管理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矛盾、相冲突、法律用语表达不规范、不一致,造成相关经济组织和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理解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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