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关于会计核算,《会计法》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过七大类,实际工作中,一个经济组织的各类经济业务可能表示什么意图?本书认为可以代表十分丰富的含义。下面从正常和非正常经济业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简析,分析各项经济业务将形成什么结果,产生什么影响。
(一)真实合法的经济业务处理
假定一笔100万元的经济业务,它可以表示多种可能性。真实合法的经济业务处理,能够代表正常的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投资、融资各个环节的工作;能够反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利润等各个会计要素正常的互动和变化;经济业务是真实的、合法的、相关的、准确的、完整的。
1.可以表示增加100万元的资产,增加100万元的负债,或者减少100万元的货币资金;
2.可以表示增加100万元的货币资金,增加100万元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或者增加100万元营业外收入,或者接受了100万元的捐赠(资本公积);
3.可以表示增加了100万元的货币资金,增加了100万元的项目专项收入或者100万元的财政基本预算拨款收入或者100万元的经营收入,或者增加了100万元的预收账款,或者减少了100万元的应收款项;
4.可以表示缴纳了100万元的税金,减少了100万元的货币资金;
5.可以表示结转增加了100万元的库存产品,减少了100万元的生产成本;
6.可以表示购买了100万元的库存商品,增加了100万元的负债,或者减少了100万元的预付账款;
7.可以表示增加了100万元的长期投资,减少了100万元的货币资金或者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可以表示发生了100万元的经营管理费用,减少了100万元的货币资金,或者增加了100万元的负债;
9.可以表示发生了100万元的生产成本、经营管理费用,增加了100万元的应付职工薪酬,或者减少了100万元的货币资金;
10.可以表示增加了100万元的利润,弥补了以前年度100万元的亏损,增加了100万元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1.可以表示发放了100万元的应付股利,减少了100万元的货币资金,或者增加了100万元的实收资本(股票股利)。
还可以有更多的组合,不再一一例举。
(二)违规经济业务及其处理
一笔100万元的经济业务,可能从其发生时就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嫌疑,有虚构成分,也可能是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严格、不认真等多种原因所致。会计从业人员不是经济业务发生时的经办人,也不是决策者,未必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财务部门按照正常经济业务进行了会计业务处理;也有可能会计从业人员明知属于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该经济组织的决策管理程序或者按照领导意图,经过某些所谓的“技术处理”,按照正常的经济业务进行了会计业务处理。这些问题,有可能通过党组织巡视、内部巡察、审计检查、群众举报、特定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揭露出来并依法进行组织处理。这些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业务,经过会计业务处理后,就可能意味着违规违法违纪的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投资、融资等各个环节、各方面问题的形成;不能代表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利润等各个会计要素正常的互动和变化;经济业务是不真实、不合法、不相关、不准确、不完整的。
1.由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严格、不认真、走形式,一次不科学、不民主、凭主观意志形成的非正常决策,可能造成单位100万元的货币资金或者资产损失;
2.由于产品质量制度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够严格认真,生产一批成本价100万元的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出售后被迫接受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00万元,将面临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还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信誉损失;
3.因前期调研不充分,或者上当受骗,签订合同并付款后,购买一批进价100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出售后被迫接受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00万元,将面临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还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信誉损失;
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将金额为100万元的公务接待费、购买的香烟、高档酒、礼品、变相旅游等违规开支虚构、置换为其他合法业务的发票入账;
4.本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投入100万元的安全生产设施,保障安全生产,相关经济组织出于侥幸心理或主观故意节省100万元的必要资金投入,造成了人民生命伤亡和资源、资产损失;
5.为了本单位100万元的违法利润,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私自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恶臭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制造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破坏自然环境、人文环境,造成大气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损人利己;(www.xing528.com)
6.为了单位利益或个人业绩,虚构、虚列经营收入100万元,虚增经营利润100万元,最终造成100万元的坏账损失;
7.虚增、虚列100万元的生产经营管理成本费用,虚减100万元经营利润,造成本经济组织偷税约25万元;
8.未经评估,或者故意将评估价低估,将本单位的一项资产低价出售,造成单位资产损失100万元;
9.将100万元专项资金截留,挪作他用,影响其他专项事业投入和专项资金投资效益、效果;
10.虚构成本费用支出、或者将收入100万元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建立“小金库”;
11.花费100万元经营费用做虚假、夸大、不实广告,谋取不义之财。
还可以有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类型,本书不再一一例举。
综上所述,同样一笔经济业务,能够代表正常的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投资、融资各个环节的工作,能够反映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利润等各个会计要素正常的互动和变化,经济业务是真实的、合法的、相关的、准确的、完整的、可信的;同样一笔经济业务,也可能隐含违法的、不当的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投资、融资各个环节的问题,不能代表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利润等各个会计要素正常的互动和变化;经济业务是不真实、不合法、不相关、不准确、不完整、不可信的。
(三)结论
会计从业人员是经济社会广泛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社会公共人才资源,不是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的私有财产。坚持原则、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素养,是会计从业人员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应有本分;会计人员不应放任一些经济组织的违法行为、更不能心甘情愿地帮助某些经济组织违法违规违纪;盈利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守法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等会计主体必须努力避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因此,无限变化和可能非常复杂的经济行为、经济业务,如果不是经济行为、经济业务的决策者、当事人、经办人,有些问题是很难被外界知悉和发现的;或者,即便能够发现一些重大问题线索,也是需要耗费相当大的人财物力代价和很长的时间的。
既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既然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寻求并依靠良好的执法环境,既然某些经济组织不能很好地守法、自律,为了根治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不断完善以法治为根本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迫切需要组建成立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取代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的自主会计核算和某些监督管理环节,由国家层面承担起依法、规范、真实可信、相关可靠、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和综合监督管理重大责任,同时,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有能力、有责任为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优质的会计服务、财务管理、经济管理、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4]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15]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法律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依法代理记账,那么,依法成立的国家会计核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理当可以依法记账。只是,国家会计核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绝不仅仅是代理记账而已。因此,如果组建成立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是必要的、可能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和宏观管理愿景,那么,依据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组建成立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纳入法制体系,并针对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制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行的。
【注释】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
[4]此为朱镕基2002年11月19日在香港召开的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5]此为项怀诚2001年5月17日在上海会计学院揭牌仪式上的讲话。
[6]《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第120页,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6月。
[7]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后的《宪法》。
[8]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9]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0]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2]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节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3]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4]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15]《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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