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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解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计法》[13]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解析

《统计法》[13]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本书认为,凡是应当作为会计主体、必须进行会计核算经济组织,必须遵守国家通用的和特定的法律法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从最初成立时国家和政府的投入,到日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经费拨款补贴、项目资金、建设投资、专项资金等,需要国家各级政府投入,需要利用事业单位必要的人财物力资源,才能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纳入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实属必然,理所当然。(www.xing528.com)

作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级各类经济主体的一部分,公司法要求公司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公司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会计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审计监督。由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和监管,既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公司企业违法和伤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双赢和多赢的监督管理模式。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如社会民间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级工会等,都有其成立的特定法律依据。其活动或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财经法规。纳入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统一核算和管理,能够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某些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不能严格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制度的时候,由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为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促使各级各类经济组织遵守国家宪法,严格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能够长期坚持认真遵守国家宪法、严格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制度的各级各类经济组织,由国家会计核算管理中心提供更加优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服务,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与本单位组织开展会计核算与各种管理,不存在利益和矛盾冲突。而且,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全方位履职尽职的职能作用不是单个的经济组织能够完全胜任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会计核算与综合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直接管理这类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业务也是必要的、可行的。从会计核算开始,发挥其他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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