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合理性的分析,主要是分析是否较好地识别出表外资产或负债,并对识别出的表外资产和负债,像表内资产一样,用适当的方法得到合理的评估结果。另外,可以结合其他评估途径得出的同一评估对象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分析、判断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一)对表外资产或负债的考虑
资产基础法的一个难点是判断表外资产、负债项目。这需要评估专业人员运用相关企业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判断表外是否存在企业权益形成的资产,或企业义务构成的负债。常见的表外资产项目可能存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有获得专利管理机关颁发证书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二是自创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投入账面没有反映;三是企业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四是存在某种形式的特许权利(有些特许权利法规可能不允许单独转让,但可以随企业权益一同转让);五是企业持有较知名商标(可能被冠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六是存在著作权;七是具有独特的经营模式;八是有协议约定的企业获益形式,如优惠贷款利率、优厚供应条件等。
常见的表外负债存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未来义务,如土地恢复、环保要求等;二是和其他经济体以协议形式明确约定的义务。虽然评估专业人员可能分析判断出企业存在表外资产负债项目,但并非所有表外项目都能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出来。如果定性判断不能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的表外项目价值量占企业整体价值比重较大时,则资产基础法对该企业价值评估就是不适用的。鉴于资产基础法中表外资产和负债项目往往很难穷尽所有对企业价值有影响的因素,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宜只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评估其价值。采用两种以上的基本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可以分析评估结果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而判断、论证得出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二)与其他评估途径结果的比较分析
除非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都不适用,或者是存在控股公司的公司层面选择评估方法,一般情况下资产基础法不会作为唯一的评估方法。因此,需要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其他评估途径进行讨论分析,得到合适的评估结论。中外评估准则都要求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其判断对每一种评估方法得出的价值计算结果进行相对的权重分配,并提供合理的理由来说明所用的评估方法和在价值结果的协调中所用的加权方法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如《美国评估行业统一执业规范(USPAP)》规定,在进行企业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专业人员应对各种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最后得出评估结论。USPAP规则9-5指出,评估人员必须“使评估途径、方法和程序中所使用的数据具备相应的质量与数量;对获得的价值结论与采用的评估途径、方法与程序是适当的和一致的。”(www.xing528.com)
评估结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评估专业人员的判断,而不一定是单纯数学方法处理的结果。评估结论可以采用单一评估方法得到的结果,也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同种评估途径下各种具体评估方法结果的方式得到。如果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评估目的、数据资料情况、各方法的优缺点等总体状况直接给出,也可以在某种逻辑下按数学运算的方式确定。例如,若不能确定某种方法的评估结果最合适,国外评估机构经常按乐观、最可能、悲观三种情形,对折现现金流以不同的折现率进行敏感性分析,并与市场途径的结果、资产途径结果一起进行统计分析。根据评估目的,选择中位数、下四分位数或者上四分位数作为评估区间,或选择单一评估结果。
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无论是依据多种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还是依据单一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无论采用定性方法,还是采用定量方法,都必须具备充分的依据并进行充分的判断。
第二,定性方法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分析方法,在很多情形下,它是一种定量基础上的定性确定思路;定量方法也不能狭义地理解为简单算术平均或加权算术平均,而是一种在充分判断分析基础上的定量化处理方式,这种方式也可以是包括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在内的其他确定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这和评估结论表达方式紧密相关;“权重”也不能单一理解为计算平均值时的因素,也含有考虑的重点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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