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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相关作品:权利和保护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著作权与相关作品:权利和保护

(一)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权利为著作权的人身权。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为著作权的财产权,具有可以转让、继承、交易等商品属性。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从价值评估角度,按照著作权的财产权与传播相关还是与使用方式相关,还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7类权利均涉及作品的传播方式,而作品的传播也是著作权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我们称其为“作品传播相关权利”;复制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5类权利,主要涉及作品表现和使用形式的变化,我们称其为“作品使用方式相关权利”,而这些权利最终也仍然需要通过上述各种传播相关权利来实现著作权价值。因此,是否具有“作品传播相关权利”,是著作权价值能否实现的关键。(www.xing528.com)

(二)著作权相关联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与著作权相关联作品的形式进行了界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根据以上两个维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构建出一个“作品类别”ד财产权益类别”的著作权价值评估对象基本矩阵,其中的元素即为著作权价值评估对象——××作品××权。按照不同类别作品的特征以及各种财产权益的概念,并不是每一类作品都具有12项财产权利。

在“作品传播相关权利”中,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利基本可体现在绝大部分作品上;广播、表演权利主要体现在文字、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作品上;出租权仅体现在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上;展览权仅体现在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上;放映权体现在美术、摄影、电影作品上。

在“作品使用方式相关权利”中,复制、摄制、改编、翻译、汇编5种权利适用于大部分作品。具体评估业务中,则需要根据特定的经济行为、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可能是上述矩阵中的某一个元素——单项权利,也可能是几个元素组成的集合——权利组合。

(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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