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主体是指资产评估业务的承担者,即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由于资产评估涉及资产业务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无论对评估机构,还是评估人员都有较高的要求。
(一)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1.组织形式
资产评估机构分为合伙和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1)合伙形式。合伙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名以下,董事为3人以上13人以下。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较灵活,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董事为5人以上19人以下。股东表决权为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设立条件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2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设立程序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简单讲,设立评估机构分三步,一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二是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是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评估机构不依法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罚款。(www.xing528.com)
4.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1)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5.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违反这一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3)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二)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就是说,评估师是评估专业人员,但不是一般的评估专业人员,而是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取得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专业人员。评估师专业类别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3〕101号)的规定,国家设置的评估师专业类别有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房地产估价、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六大类别。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评估类职业资格保留2项,分别是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7年)》的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4个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4年内,参加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的评估活动是一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其从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同时明确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从业禁止行为,对于保障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委托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从业权利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从业权利:(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从业义务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从业义务:(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业务;(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从业禁止行为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从业禁止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评估专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专业人员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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