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抵押、资产纳税等经济行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资产评估已成为一个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专业服务行业。要准确把握资产评估的定义,应首先把握与之相关的若干概念和术语。
(一)资产
资产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可得出不同的定义。在会计学中资产被表述为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经济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资本或财富;在法学中则将资产表述为财产权利。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概念有其特定内容和界定方式。
任何一项经济资源必须同时具备五项条件,才能确认为资产评估对象意义上的资产。
1.现实性
被评估的经济资源必须是现实的,在评估前业已存在的。现实性的含义是:(1)经济资源的存在是业已发生的经济活动的结果,其实在性只有在当前和今后能够被证实的,才能进行评估。(2)曾经确实存在过的经济资源,如果现在已经消失,就不再具备现实性,因而不能成为评估对象。(3)现已存在,将来继续发挥作用,并可能改变存在状况的经济资源,也不具备现实性,不能作为现实状态的资产加以评估。
2.控制性
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归属于特定行为主体,控制权意味着对资产的支配、使用权和收益分享权。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表明了资产评估对象的概念边界。但控制权是受到严格界定的,控制权要强调其实际意义,诸如企业的代销商品、代管物资、受托加工材料等,尽管企业负有管理责任,并且可能因之受益,但只要企业没有获得对这类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就不能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
3.有效性
对被评估资产自然属性的判别视其是否具有有效性,没有效用的不能列为评估对象,有效用的才可列为评估对象。资产的有效性是指经济资源服务于特定行为主体的经济过程的自然属性,即服务于其价值形成和使用价值形成的过程。有效性与盈利性不是一个概念。盈利性并不是有效性的前提,有效性也不意味着一定能盈利。虽有效用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闲置,或虽使用但暂时不能形成盈利的生产设备,依然是资产,依然能够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
4.稀缺性
被评估资产的社会属性是稀缺性。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资源具有商品化的意味,经济资源无论是否存在于商品形态,无论是否具有价值,在其配置过程中都采用着价格形式。稀缺性本身并不存在和产生价值,但由于稀缺,经济主体要获得其控制权必须付出代价,因为付出代价才具有价格形式,经济资源才能成为资产。
5.合法性
被评估资产的法律属性是受经济主体控制的,受法律保护的,能合法受益的经济资源。凡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经济资源,尽管是被现实控制的,也不能作为资产评估对象加以确认。
(二)评估
对评估概念的认识应该把握如下要点:(l)评估是价值认识和判断的思维过程;(2)价值判断是评估的一种表现形式,评估与选择密切相关,选择是评估的外化;(3)评估是先将需要评价的资产排列出价值序列等级,然后确定其在评价序列中的特定位置的思想过程;(4)评估的原则是经济原则,也就是代价最小原则,或者机会成本最小原则;(5)评估中的价值是根据机会成本衡量的;(6)评估中的机会成本是预估机会成本,而不是现实机会成本;(7)机会成本的衡量尺度是需求,这种需求是在供给与需求规律、效用递减规律和报酬递减规律综合作用下的需求;(8)评估的最终基础不是“至善”“最佳”,而是“经济”,人们总是把那些机会成本最小的资产评估为最具有价值,或价值最大的资产。
基于以上认识要点,资产评估中的评估概念应表述为:评估是指专业人士根据所掌握的数据资料,对资产价值进行定性、定量的说明和评价的活动。也就是说评估是服务于资产市场交易的价值判断的中介服务行为,是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依预估机会成本的大小排列顺序,并进行选择判断,进而确定资产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合理价值的思维过程。
评估实际上是对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及其变化规律进行的专业分析,这种分析一是要尽可能搜集与评估相关的各种信息,做到持之有据;二是要求评估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路线,具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能力,能做到言之有理;三是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对其作出的专业判断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价格和价值(www.xing528.com)
价格是指在特定的交易行为中,特定的买方和卖方对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价值的认可,以及提供或支付的货币数额。价格是一个历史数据或事实,是特定的交易行为中特定买方和卖方对商品或服务实际支付或收到的货币数额。
价值是一个交换价值范畴,它反映了可供交易的商品、服务与其买方、卖方之间的货币数量关系。资产评估中的价值不是一个历史数据或事实,它只是专业人士根据特定的价值定义在特定时间内对商品、服务价值的估计。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评估。严格地说,是对资产价值的货币表现,即资产的现时价格的评估,是评估主体按照特定目的,遵循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为单位,对被评估对象的现时价格进行的评定和估算。为了便于理解评估价值,可以从下述方面对评估价值加以认识。
1.评估的价值是交易价值
从某种意义上讲,被评估的资产价值是效用价值,是从“有用即值钱”角度去探究资产值多少钱。评估价值从表面上看是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判定、估算的价值,但资产价值的真实体现是产权交易发生时的交易价值,而交易价值的最终判定者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成功和正确的资产价值估定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合理并被认同的价值,因而资产评估人员也应从交易双方当事人角度考虑资产价值问题。交易双方当事人面对被交易资产,大体上是从三个方面来判定其价值的:(1)从收益角度来判断,考虑被交易资产能为购买者创造多少未来的收益;(2)从成本角度来判断,考虑重新购置该项资产需要支付多大金额的费用;(3)从市场角度来判断,考虑从市场上获得同类资产所需支付的价格。如果交易双方基于上述考虑而得到的资产价值认识一致时,交易即可达成;如果交易双方有交易的愿望,但限于双方不同的立场,或因不具备专业知识,不了解足够的信息等原因,而对被交易资产的价值认识不一致时,即会聘请作为中介服务行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其提供一种估价意见。此时,资产评估人员对被交易资产的估价实际上也是从上述三种角度,或者说三种途径来进行的。
概括地说,资产评估价值是评估中介机构依据可利用的有关资产市场价值资料所作的资产市场价值的推断。资产市场的交易价格是指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由买卖双方所确定的资产的成交价格。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为评估委托方提供资产的底价,具体资产市场交易价格是多少,最终由买卖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来确定。资产评估价值准确与否要由市场交易价值来评价,资产评估价值与资产市场交易价值完全相同,是对资产评估质量的最高肯定。实际上这种相同是很少见的,评估中介机构要做的是如何使资产评估价值与其市场交易价格更接近,或者努力将它们之间的差异控制在一个比较合理的可以允许的范围内。
2.评估的价值是市场价值
从某种意义上说,被评估的资产价值的真正意义是其作为市场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
(1)资产价值评估的依据来源于市场,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接受市场检验的特征。对进入市场交易的资产,其评估价值的验证是直接的,只有把被评估的资产置于特定的客观市场状态下,才能考虑调整出较为正确、适用的评估价值。对未进入市场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也要确定其市场价值,才较为合理、可信。这时的评估可以称之为“模拟市场条件的评估”。
(2)市场价值是指被评估资产的公允的内在价值,而不是某种特定的成交价格,是得到普遍认同,具有较多合理成分的价格,而不是由于成交方特殊亲密或利害关系所形成的大大低于或高于客观市场价值的、容易引起争议的价格。
(3)评估价值是指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资产的价值是个动态的概念,因而资产评估中的价值是指特定时间、地点和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人们对于资产评估价值之所以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对资产评估中价值的时空特定性认识不充分的缘故。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
(四)资产评估的定义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资产评估的核心是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
资产评估概念除了规定资产评估是一种价值评定、估算行为外,还强调了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法律性质和服务成果。具体包括:
(1)资产评估主体。资产评估的主体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2)资产评估客体。资产评估的客体是指资产评估的具体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
(3)资产评估服务的法律性质。资产评估是受委托人与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订立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束的专业服务。
(4)资产评估服务的服务成果。资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专业服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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