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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地位探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第三人主要包括潜在供应商与投标供应商,因而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地位也就是指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地位。作为弱势主体地位的第三人与作为强势主体地位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阶段围绕政府采购的中标与否展开相应的较量,很明显,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实际遭受破坏,为了衡平公平正义,更有必要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救济。

第三方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地位探析

由于第三人主要包括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因而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地位也就是指潜在供应商或投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关系中的地位。

(一)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处于“竞争供应者”的地位

一般而言,凡是能够提供政府采购所需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产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可以成为潜在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作为政府采购诸主体中的一方主体,众多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组成了采购合同的竞争者。如果没有一定的潜在供应商与投标供应商的存在,不仅政府采购人事前公告的一些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采购难以进行以及买方市场难以形成,而且无论从财政法视角还是从竞争法视角来分析都会严重影响采购目标的实现。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以及采购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等等,都将直接关系到潜在供应商、投标供应商的切实利益。第三人只有在采购人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有效与充分竞争机制所带来的益处。为此,采购人必须向社会公开其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信用等要求的信息;为所有可能参加竞争的潜在供应商和已经投标的供应商提供平等机会,允许所有感兴趣的和已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供应竞争。如采购人违反采购程序,没有将采购信息公之于众,或没有采取合理的竞争方式,其结果极有可能剥夺某些第三人成功获得采购合同的机会。这就十分有必要在法律上为受到不利影响的第三人提供权利救济。

(二)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www.xing528.com)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采购人掌握着充分的信息,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合同授予的决定权,处于主导地位,而与采购人相对应的潜在供应商与投标供应商只能通过招标书和一些公告、通知掌握相对有限的信息,处于从属地位。信息的明显不对称使得潜在供应商与投标供应商心理的潜在危机感始终存在。因此,十分有必要关注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赋予第三人更多的权利及其救济,以随时预防和抵制强大权力的非法行使,维持法律衡平的功能。作为弱势主体地位的第三人与作为强势主体地位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阶段围绕政府采购的中标与否展开相应的较量,很明显,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实际遭受破坏,为了衡平公平正义,更有必要对第三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救济。

(三)第三人在其权利救济中的“主导”地位

在对第三人权利进行救济时,还必须搞清楚一个问题:是监督机构还是第三人本人应该占据主导地位?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和世界各主要国家与地区政府采购法均比较强调第三人本人在其权利救济中的主导性地位与作用,并赋予第三人通过行政方式与司法途径来寻求权利的救济,如“英国在改造原有救济体制中,要舍弃原来一味依靠政治的、财政的以及行政的控制来确保良好的行政以及公共财产的适度支出的内部监控模式,而转向外部监控,就是通过明确采购机关遵守采购规则的责任是对承包商(contractors)和供应商(suppliers)的义务,肯定第三人挑战政府采购程序违法的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3]在我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之前,政府采购的救济模式倾向于监督机构主导型救济模式,这种主导型的救济模式虽具有简便、快捷与具有自身强制力的好处,能够有效地解决一些突发性事件,但其毕竟不如直接赋予第三人挑战政府采购程序违法的权利来得有力,在监督与纠正采购人的违法行为方面其不可能像第三人那样对权利尽最大限度的注意。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第52、55、58条分别赋予了第三人的质疑、投诉及诉讼的权利[4],从而初步肯定了第三人在第三人权利救济中的主导地位。其实,强调第三人在权利救济中的主导地位,并非想全盘否定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第三人与监督机构在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是可以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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