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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定义和作用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合法性即法律救济是根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合法行为。法律救济的合法性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纠纷提供了必要的秩序。法院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不仅强化和完善了公力救济,而且促进与深化了诉讼与救济的密切关系。3.强制性即法律救济是可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1.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法经由法院审理裁判来实现救济

法律救济:定义和作用

(一)法律救济的界定

现代汉语中,救济是指“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1]。救济具有救援、救治、救助等方面的含义,即对那些基于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原因遭受物质或精神损害的人主要实施物质意义上的帮助,希冀使受援助的人能够摆脱困境或暂时脱离危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救济相当于物质意义上的人道主义的援助,救济的这种人道主义含义具备自愿、善、不忍、怜悯等道德属性。”[2]英语世界中,对救济一词的表达主要有“relief”和“remedy”两种。前者包括实体与程序意义上的救济,侧重于程序意义上的救济,即救济的原则、方法及其程序;后者则主要从实体或结果上赋予救济以实际效果,有恢复、补偿、修复、赔偿、救助、抚慰等内涵。

《牛津法律大词典》对救济概念进行了界定:“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法律和救济,或者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更准确的分析可以这样来表述:法律制度赋予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以两种权利和义务:第一与第二权利和义务,前者如取得所购买的货物和取得货物的价款,后者如强制对方交货,或强制对方就未交货一事给付赔偿;或在另一方面,强制对方支付货物的价款或强制对方就拒收货物给予赔偿。虽然只有在第一权利未被自愿或未被令人满意地满足的情况下,第二权利或救济权利才能发生作用,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或要求对方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给予救济的权利,却都是真正的法定权利。相应地,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会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3]这里的救济讲的就是法律救济,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针对的是违法义务的不正当行为且该不正当行为已经造成对权利的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相对于实体权利的“第二权利”。所谓法律救济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程序而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合法行为,其“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即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4]法律救济以第一权利即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与基础,是权利主体所取得的一种合法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旦被剥夺了救济权,也就意味着丧失了第一权利;在功能上是一种保障,以通过救济的方法恢复或实现第一权利为目的,通过纠纷的解决,为权利提供一种程序化的机制。

一般而言,法律救济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强调通过纠纷的解决,确保合法权利的实现与法定义务的履行。任何权利义务的纠纷均意味着某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或使得特定的法律义务无法履行,因而任何一种法律救济都是为了弄清纠纷的事实,掌握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纠纷双方的各自权利义务之归属,在此基础上通过该纠纷的解决使受纠纷影响的法定约定义务得以切实的履行,合法的权利得以充分的实现与保障。另一方面,它还意味着通过纠纷的解决,促使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规范权利只是一个表面和谐一致而事实上交织着各种利益冲突的矛盾统一体。由于现实违法违约行为的介入就使得这种规范性的冲突外化为实际的权利纠纷。这种冲突或纠纷势必打破原有规范体系的外在和谐,使原有的纠纷更趋激烈,同时促使规范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救济既是权利冲突的必然结果,也就必然通过对冲突的遏制或解决把规范中的权利引入了一个现实的过程。”[5]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

自然法救济、道德救济或习俗救济相区别,法律救济呈现出自身特有的性质。

1.合法性

即法律救济是根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合法性既是救济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确保救济产生实际效果的保障。法律法规不仅规定救济的目的、对象,而且规定了救济的方式、方法,这些都源于法的具体规定或承认、认可。法律救济的合法性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纠纷提供了必要的秩序。

2.程序性

即法律救济是通过法律法规规制的程序而加以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说来,法律救济主要有两种实施形式:一是通过公共裁判机构来实施,另一是不通过公共裁判机构加以实施。公共裁判机构是依据法律解决纷争的特定组织,只要有公权力的地方,就必定存有负责解决矛盾纠纷的公共裁判机构,如罗马时代的裁判官、西方国家的议会等,而最能体现公共裁判机构并具有深远影响的则首推法院。法院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不仅强化和完善了公力救济,而且促进与深化了诉讼与救济的密切关系。诚然,诉讼不是救济的唯一形式,在诉讼救济之外还存在一些不通过公共裁判机构来实施救济行为的形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讼形式。

3.强制性

即法律救济是可以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要实现法的救济目标,除了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来实施这一救济,还需要用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法律救济的成效。同其他救济形式相比,“强制性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始终是法律救济的特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就成为法律救济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6]

(三)法律救济的方法(www.xing528.com)

《牛津法律大词典》在对法律救济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还就救济方法进行了解释:“主要有宽厚的行为,例如权利要求的撤回或出自恩惠的给付;政治救济方法,例如向下议院议员或地方议员提出申诉,向议会或其他政治机关提出申诉;还有法律救济方法,也就是须依法律规则获得的救济。法律救济方法可以依次采用行政或民事救济方法。行政救济可以通过向更高级的行政官员或大臣申诉取得,也可以通过向特殊的行政机关或法庭、仲裁庭(本身可以受、也可以不受一般法院诉讼的控制)提出申诉而取得。民事救济可通过在民事法庭中进行诉讼取得,也可以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磋商取得,还可以通过对他方威胁要提起诉讼的方式取得。刑事诉讼一般不能向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是强制实施国家的社会政策。不过,刑事诉讼可以间接地提供救济。在法律救济制度中,向更高级的法院或机关上诉,本身也可以称作是一种救济方法。”[7]根据法律救济所呈现出的不同的历史或现实的形态,可对法律救济做出不同的分类。

1.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当事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法经由法院审理裁判来实现救济目标的机制;而非司法救济则是指司法救济以外的法律救济方式,诸如调解、仲裁、上访等。

2.私力救济、公助救济与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为原始和最为简化的救济方式,其本质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凭借于一定的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自己的某种权利得以实现或补偿,并使对方得到一定的制裁和惩罚,在现代社会,这种方式必须严格受到国家立法的限制,在形式上常常以“自助”的形式出现,而且从方式、程序到实体内容都须符合法律、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的要求;公助救济又称为“类法律式”的救济,介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之间,主要包括仲裁与调解两种形式,其特点在于由国家法律所赋予或当事人所信赖的居间第三者,通过劝导权利争议双方消除纠纷,提出纠纷的处置办法或对之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而公力救济一般就是指的诉讼方法的救济,它把权利的纠纷或冲突纳入了法律规制之下,通过法律在实现权利救济的同时,也恢复或巩固了既有的统治秩序[8]

3.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

实体救济一般强调的是法律救济目标的实现及其程度,如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或精神的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当事人的权益遭到了侵犯是否应该得到救济等;而程序救济则是依照程序法而实施的救济,其既保障了救济过程的有序性,也确立了受害人获得救济的资格与能力。实体救济确立的是救济的效果,程序救济确立的是救济的方法与过程,程序救济的方法与过程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救济的结果,但缺乏程序救济的有效方法与过程,实体救济的结果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承认或认可。

4.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

公法救济又称为职权主义的救济,其所考虑的是犯罪、行政违法行为不仅给具体的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问题;而私法救济又称为当事人主义的救济,即视受害人为相对自足的主体,在有关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可以决定是否放弃救济的权利以及采取何种救济形式。公法救济侧重惩罚,而私法救济重在赔偿或补偿;惩罚具有复仇、警示的性质,而赔偿或补偿则具有交易的性质。

5.国内法救济与国际法救济

国内法救济是指依照国内法实施的救济;而国际法救济是指依照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实施的救济,其通过设立国际裁判机构比照类似于主权国家内的公共裁判机构实施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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