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是从西方法学移植过来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其既被用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也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观。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使用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可称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可称为法的形式价值[33]。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在法对于人的意义中,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人的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的两个方面呈现出层级递进关系。一方面,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满足人的需要是法的价值最基本的内容,是法对于人的首要意义。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意义,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化。另一方面,由于法是人的创造物,因而人们在创制法的时候就赋予和确定了它的价值,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关于法的永恒的终极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精神与法信仰,所以它才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意义[34]。法的价值内容十分丰富,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做出不同的归纳,最常用的是从法的价值目标的角度去进行分析与说明。本书在研究时,也是采行的这一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并将其称为法的价值目标。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法律规范的创设总是在一定价值目标指导下开展的。法的价值目标,即“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35],它表现为广泛认同的预期和期望的法的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和前途,在人们的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法作为法的价值的客体,本身就是一个价值体系。立法者把其价值期望和追求赋予法律,法律也就成为立法者实现其目标与理念的有效工具,体现在法治时代的立法者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就是法的价值目标。任何立法、执法及守法等活动,乃至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目标。法的价值往往是人们一定法律活动的理想之所在,人们根据既定的价值目标控制或支配自己的行为,使法、法现象,尤其是自己的法行为能为自己所追求的目标服务,甚至达到目标。法的价值的目标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强化了法的价值之导向功能。在法的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也已渐次形成多元化、结构化的发展趋势,且每一种价值目标都不可能是孤立与自足的,因此它需要其他价值目标的配合与促进。只有正确认识法的价值目标及各自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认识与科学评价法律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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