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较而言,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内外研究,还是一个新的领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颁布之前,各国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基本上是零散的、不系统的。20世纪80年代后,国外陆续出版了一些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与论文[6];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学界关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转换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尤其是为适应WTO规则对我国的具体要求,针对国内政府采购制度逐渐形成的现实,学术界对政府采购制度也进行了广泛的深入的研究,并发表了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的成果[7]。尤其是我国台湾学者在该领域无论就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成果来说,均明显领先于大陆学者②。
综观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价值取向、程序设计等理论问题。总体而言,大多数学者仅仅是在研究政府采购问题时将救济制度作为一般问题做了介绍性的分析,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专门研究尚不够全面与深入,就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完整系统的研究成果尚未发现,有些学者甚至对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缺乏基本的职业敏感,这就使得这个理论“盲点”成为制约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瓶颈”。
可喜的是,近年来部分国内外学者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中,开始关注政府采购救济制度领域,并进行了初步的讨论与分析,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Christopher Bovis在《EC Public Procurement Law》一书中,以公共采购立法对供方与需方的影响为基点,指出“欧洲机构的目标,是为所有成员国具有相同的补救、统一的程序,至少是关于审查公共采购合同程序的适用的国内法律和行政规定的协调提供可能性”,并着重对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措施进行了理论剖析[9];W.Noel Keyes在《Government Contracts》一书中设专章就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阶段的投诉、争议与申诉等救济机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认为美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强调根据政府采购发生争议的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合同授予争议可以向采购机关、联邦会计总署或联邦赔偿法院提起投诉或诉讼,联邦会计总署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而合同履行争议主要适用《合同争议法》,由合同官裁定、向公共合同申诉委员会申诉和向法院起诉[10]。(www.xing528.com)
我国一些研究经济法、行政法、合同法与国际法的学者也侧重从各自的研究领域、研究视角,对政府采购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一些开创性的研究,如余凌云先生在研究行政契约时,以个案研究的方式,对政府采购契约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就政府采购中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诸如救济模式、解决纠纷的途径与具体救济措施进行了初步研究[11];王亚琴先生在介绍国外政府采购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制度、政府采购行政法律责任与权利救济、因其他政府采购活动引起的行政权利救济以及政府采购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法分析[12];肖北庚先生则以政府采购国际规制为研究背景,以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为理论原点,着重对政府采购国际规范的救济制度之特性进行了剖析,并就完善我国的质疑制度进行了宏观思考[13];此外,张传、陈勃、周游、王周欢等先生也展开了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微观层面的研究,对国外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做了一些介绍,并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之完善进行了初步的探索[14]。相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学者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研究则更加深入一些,如罗昌发先生在《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协定论析》第十四章对异议、申诉及调解等救济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15];尤其是台湾学界还出版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方面的专门性的著作,如林家祺先生以“政府采购法之救济程序”为题,就采购法之争议处理部分作了系统性的理论研究[16];陈建宇先生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异议、申诉与调解等政府采购救济方式进行了体系化的实证分析[17]。
作为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开创性研究,目前学术界主要就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研究,而对成功中标的供应商权利救济与采购人权利救济几乎未作任何研究。前者研究的初步成果为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这些成果尚需我们进一步去深化与系统论证;对后者研究的“空白”则需要我们去拓荒,从而为建立相对体系化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初步的设计与架构。这是我们研究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这一课题的两大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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