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城市空间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休闲街区的发展与城市的休闲需求密不可分。休闲需求是指人们对在休闲时间里所参与的使自己身心得到放松、愉悦的休闲活动的需求,包括对在家庭里的休闲活动的需求,对在户外的休闲活动的需求和对离开自己居住地一定时间与距离的旅游休闲活动的需求(何建民,2008)。综合现有研究成果(约瑟夫,1991;托马斯等,2000;楼嘉军,2005)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基础术语GB/T28101-2011》中关于“休闲”的界定,本研究中的休闲是指个人在可自由支配时间内自由活动的总称。因此,休闲兼具时间与活动双重特征。可自由支配时间是指除工作和恢复生理状态之外的时间;自由活动可分为本地游憩活动和异地旅游活动。其中异地旅游活动按照《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可分为个人旅游、商务旅游与职业旅游。鉴于此,本研究将休闲活动从整体上划分为本地居民的游憩活动和外来游客的休闲旅游活动。基于此和《城市公共休闲服务与管理基础术语GB/T28101-2011》中关于“城市中央休闲区”的界定,本研究中的城市休闲街区是指:
在城市的发展历程中,充分利用其自然地理区位优势和历史文化资源,在满足人们的日常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同时,围绕人们的休闲需求(包括本地居民的日常游憩需求和外来游客的休闲旅游需求)提供产品与服务,经营主体明确、主题特色鲜明、商业网点配置较为齐全、公共设施服务供给完善、区域边界清晰、具有市级及以上市场影响力的城市开放空间。其典型代表如北京王府井步行街、上海南京路步行街、成都宽窄巷子、上海新天地、北京798艺术区、上海田子坊等。
本研究中的“城市休闲街区”与国家旅游局2013年公布的《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中的“旅游特色街区”有交叉部分,又不尽相同。其一,就所处区位来看,城市休闲街区仅限于城市(5),旅游特色街区没有限定;其二,就服务对象来看,城市休闲街区同时面向本地居民和外来游客,旅游特色街区可以全部是外来游客;其三,就市场影响力来看,城市休闲街区具有市级及以上市场影响力,旅游特色街区的市场影响力未明确界定。
参照上述界定和《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国家旅游局,2013),符合城市休闲街区统计的指标,见表1-2。
表1-2 符合城市休闲街区统计的指标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质量要求(LB/T 024-2013)和本研究成果整理而得。
以享誉海内外的中华商业第一街——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为例,东起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全长1 033米,路幅宽20~28米,总占地逾3万平方米(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2004),属于典型的购物观光型休闲街区,由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仅仅2014年端午小长假三天累计接待游客就达250万人次。据不完全统计,20位被调查者中,上海本地人有2位,其余大多数是从外地第一次来南京路步行街的游客(上海政务网,2013)。
从概念之间的关系来看,本书所研究的城市休闲街区属于商业街区的一种类型,且多数休闲街区由传统商业街区演变而来;但从基本功能来看,休闲街区又区别于传统商业街区。传统商业街区旨在满足人们日常的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洪增林,2013),而休闲街区在满足人们的日常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同时,旨在满足本地居民的日常游憩需求和外来游客的休闲旅游需求,如上海南京路步行街。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城市休闲街区的利益相关者至少应包括经营主体、合作伙伴、政府、本地居民和外来游客等。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8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城市休闲街区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
综合洪增林(2013)研究成果,结合本书研究目的,城市休闲街区经营主体是指以购买、承租或协议运营等方式获得休闲街区物业使用权力,通过商业策划、项目包装、招商、运营管理、商品销售等,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独立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独立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情况下,以新组成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城市休闲街区的经营主体可以是独立法人,可以是独立法人间联营形成的新经济实体,也可以是独立法人间联营且按照约定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比如上海豫园旅游商城休闲街区的经营主体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休闲街区的经营主体为政府,即政府通过设置直属机构对城市休闲街区进行经营管理,属于机关法人;上海新天地的经营主体形式为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政府,属于联营且按照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在经营中起主导作用;上海田子坊休闲街区的经营主体为由街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构成的多主体多层次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属于联营且按照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政府在不同阶段根据需要对经营适当干预(简称为“政府镶嵌式经营”)。
合作伙伴主要针对经营主体而言,是指能够通过一定的合作为经营主体经营城市休闲街区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的企业,包括商业网点等普通合作伙伴和其他发展商、承建商、顾问及投资者等战略合作伙伴。比如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上的沈大成老字号点心店等商业网点,再比如欧洲最大的零售地产巨头领德高(Redevco)公司是武汉天地的战略合作伙伴。(www.xing528.com)
《美国百科全书》将政府界定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理机构”(6)。我国宪法中的政府即指各级行政机关。本研究中的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比如税务部门等,不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7)和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应政府职能的特殊市场经营体,比如城投公司(8)(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等。
本地居民主要指参加日常游憩活动的本地市民。《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中旅行是指旅行者的活动。其中“旅行者”是指不管目的如何和持续时间多长,往返于两个不同地理区域之间的人。游客指出于任何主要目的(出于商务、休闲或其他个人目的,而非在被访国家或地点受聘于某个经济实体(9)),在持续时间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出行到其惯常环境之外某个主要目的地的旅行者。
《辞海》中对经营有三种释义:①本谓经度营造。引申为筹划营谋。②犹往来。出自《后汉书·冯衍传下》:“疆理九野,经营五山。”李贤注:“经营,犹往来。”③经管办理经济事业(10)。本书采用第三种释义。《辞海》中对经营方式有两种释义:①指一定所有制形式下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②指经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方式(11)。本书中采用第二种释义。《辞海》中模式亦称“范型”。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的式样。在社会学中,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同时也是一种思想体系和思维方式(12)。
结合本书研究目的,城市休闲街区经营模式是指在既定法规(13)约束与市场条件下,在城市休闲街区经营与休闲活动参与主体可接受的价值创造与分配方案中,经营主体实现参与主要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般方式。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城市休闲街区经营与休闲活动的参与主体类型、作用及选择,城市休闲街区商业网点的类型与结构选择,城市休闲街区经营与休闲活动参与主体间交易方式的类型与选择等。
对价值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六种:①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量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4)”决定的。《辞海》对价值的释义包括四种:一种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二是指价格;三是指积极作用;四是在哲学上,不同的思想视域和思想方式对于价值有不同的理解(15)。②哲学视角的价值概念主要揭示了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换言之就是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③《经济词典》中对价值创新途径的界定包括:通过定义新目标市场来创造产品的价值优势;通过重新定义顾客的认知质量来达到价值创新;通过创新商品组合来达到价值创新,比如增加功能、改变产品定位(属性)等不同途径;利用引进新科技或提升产品平台来达到价值创新(16)。④经济学认为价值即财富(物品、商品)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的属性。⑤营销大师菲利普·科特勒认为价值是顾客所感知到的有形利益、无形利益与成本的综合反映,该价值正是顾客在不同产品间选择的基础(17)。⑥韦文英(2012)从区域价值的视角研究认为,区域也是有价值的,且通过区域内各种要素构成的区域产品体现,不仅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还有生态价值。
公共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产品包括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三种类型。结合城市开放型景区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理论(PPP)来看,城市休闲街区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18)的双重属性。鉴于此,城市休闲街区价值应同时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其中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满足经营主体和合作伙伴(重点指各商铺)获得经济价值的经营需求,主要发挥其私人产品的功能;社会价值重点发挥其公共产品的功能,主要包括满足本地居民的日常游憩需求和外来游客的休闲旅游需求,满足打造城市名片、地标,甚至核心旅游吸引物等城市品牌建设的需求,改善民生,满足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满足吸纳就业人员等社会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19)。所以本研究将生态效益纳入社会效益一并考虑。同时,兼顾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含生态价值)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内涵的应有之义。
从内涵来看,城市休闲街区价值可分为私人产品价值和公共产品(20)价值。其中私人产品价值体现为经营主体和合作伙伴的经营需求;公共产品价值体现为游憩需求、休闲旅游需求、城市品牌建设需求、改善民生需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吸纳就业等其他社会需求。
综上,城市休闲街区创造的价值是指围绕休闲街区经营管理的一系列行为,采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满足经营主体和相关合作伙伴(重点指各商业网点)获得经济价值的经营需求,满足本地居民的日常游憩需求和外来游客的休闲旅游需求,满足打造城市名片、地标,甚至核心旅游吸引物等城市品牌建设的需求,满足改善民生的需求,满足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满足吸纳就业人员等社会需求。
根据福利经济学理论,每一种竞争性的市场经济都是帕累托最优,即指在一种资源或社会制度的配置状态下,在没有任何其他人处境变差的同时,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处境可以变得更好,且不存在其他可选择的状态(约瑟夫,2005)。因此,城市休闲街区创造的价值必须在1+1>2的基础上,平衡各经营与休闲活动参与主体的价值诉求。
综上,城市休闲街区创造的价值主要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含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具体可通过营业收入、税金收入、租金收入、品牌价值、街区所在社区土地价值的增值等指标进行衡量;社会价值(含生态价值)具体可通过文化的传承、休闲体验价值、社区生活品质的提升、就业岗位的创造、城市形象的提升等指标进行衡量。
《辞海》中“能力”是指成功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个性心理特征(21)。结合城市休闲街区经营模式的概念,本书中城市休闲街区经营模式创造价值的能力是指为实现城市休闲街区主要主体的利益,城市休闲街区经营模式应具备的条件和水平。城市休闲街区经营模式创造价值的能力具体可体现为城市休闲街区各构成要素个体创造价值的能力和要素间协同创造价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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